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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宣判:驳回买家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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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14:19:56

2021年1月,名叫“小王子”的山西网友从四川省岳池县猪肉摊主谌光辉那里购买了2000元的自制香肠。收到香肠后,“小王子”给谌光辉发消息称其违法,并以其售卖的预包装食品无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无生产许可证为由,提出10倍索赔共计2万元。谌光辉拒绝后,“小王子”将其起诉到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日前,该案迎来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买家要求10倍赔偿的诉求。法院审理认为,谌光辉出售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明标注标签。

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

谌光辉在岳池县经营一家猪肉摊,平时除了卖肉,还用传统手工艺加工熏制香肠腊肉进行销售。平时,他也通过自己的短视频账号给粉丝传授挑选新鲜猪肉的技巧,呈现他熏制腊肉香肠的过程。

2021年1月,名叫“小王子”的山西网友看到他拍摄的抖音视频后,主动联系他并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为方便运输,谌光辉用袋子装好后抽真空给客户快递了过去。不料,几天后,收到香肠的“小王子”微信联系谌光辉,称每包香肠都没有标签,并提醒他“违法了”。谌光辉告诉“小王子”可以退货,但需要自己付邮费。然而,“小王子”提出10倍索赔,谌光辉没有答应。之后,谌光辉收到法院的传票,他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小王子”起诉。

“小王子”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2021年1月5日,他通过微信平台在岳池丘山光辉腌腊制品经营部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1月10日收到货后,发现该预包装食品无任何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没有生产许可证。该食品为4根一袋,全都真空包装,属于预包装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一赔十。

收到法院传票后,谌光辉曾多次电话联系“小王子”希望私了,但“小王子”坚持至少要赔偿1.5万元才会撤诉,这让谌光辉无法接受。

谌光辉的一位朋友通过查询公开司法文书后曾告诉他,“小王子”此前曾有两起作为原告身份的合同纠纷诉讼,而且最后以撤诉告终,他据此怀疑“小王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之前故意购买2000元的腊香肠,然后提出10倍索赔。

此前,“小王子”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并非职业打假人。“如果我是职业打假人,这么多年我才这么两个案件吗?”“小王子”说,这笔2000元的交易就是他的一次正常购物。自己当时是在网上看到谌光辉的联系方式,然后找对方购买腊香肠。收到货后,发现其中一包真空包装的腊香肠漏气了,之后又发现包装没有标签、保质期以及生产日期,自己是按照食品安全法提出诉求。

谌光辉与“小王子”之间的纠纷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全网关注。2021年5月10日,这起备受关注的“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在山西省介休市法院通过网络开庭的方式远程审理。庭审上,“小王子”网购的香肠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判决卖家仅退款不赔偿

对于这起官司,谌光辉说当初开庭时之所以不同意调解,也是希望通过这场官司让自己知道这种售卖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因为还有很多摊贩和自己一样,他们也想知道答案。

2021年12月30日,谌光辉终于等来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小王子”此前在法院有多起涉及消费赔偿的案件,被告谌光辉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等。“小王子”通过网络在谌光辉处购买香肠,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关系,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规定,四川省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实行备案管理,被告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等,“小王子”提出被告系无证生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从“小王子”与“谌光辉”之间的微信聊天和交易结果可以看出,“小王子”是在了解了被告制作香肠的过程后,以预付款的方式购买了2000元的现制香肠,双方还就是否要打包进行了沟通,说明被告出售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明标注标签。

法院认为,“小王子”以香肠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为由要求被告退款并10倍赔偿,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现在原告未退货,被告未退款,导致此前购买的香肠已不具有原有价值,双方对香肠变质均有过错,应承担损失。

最终,介休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谌光辉退还“小王子”货款1000元,驳回“小王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代理该案的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青峰表示:“本案对于很多销售香肠腊肉等散装食品的小商贩来说,很有意义,这个判决结果给商贩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可以让各地特产走得更远,当然也希望商贩们自身能增强法律意识,坚守食品安全的红线,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自制香肠非预包装食品

“香肠是一种利用非常古老的食物生产和肉食保存技术的食物。四川的香肠,本身是四川的特产,本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香肠,是被告现制的香肠。原告购买的是被告自制的香肠,不是预包装食品,谌光辉的行为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李青峰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从当庭举示的证据看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香肠,非预先定量,也非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而是没有包装且现制作的食品。

“老百姓(私人)销售其自制的香肠,法律并无禁止。谌光辉的行为既无违法,更没有造成损害,那么原告要求谌光辉因自身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李青峰解释称。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李青峰表示,本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原告并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实在被告处购买的香肠(腊肠)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季立刚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地方特色食品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本案中,即被告所在地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明确地方特色食品范围、地方标准的内容及其制定、修改程序。”

季立刚指出,“三无产品”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其属于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这也正是本案此前引发争议的一点。

“判断生产销售的食品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主要是依据产品在生产时或销售之前是否已经预先包装。”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律师王晓鹏表示,比如本案中,摊主谌光辉生产的香肠本来是散装销售,是为了方便给买家发货才临时将香肠进行了必要的包装,这种事后的包装不属于“生产中的预先定制包装”,因此不属于预包装食品。王晓鹏认为,“不能仅从临时包装上有无标签来判断本案中的自制香肠是否属于不合格食品。”

季立刚补充道,在本案中,商家生产、销售自制香肠的过程,消费者已然通过视频知悉,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其所保障的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没有因为包装上没有标签而受到侵害,所以消费者所主张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不具有适用的余地。

图为卖家谌光辉自制销售的手工香肠 (谌光辉抖音号截图)

“法律的鼓励,不代表可以任意而为,自制食品的经营者自己也应该守牢食品安全底线,一旦自制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同样也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王晓鹏说道,“我国很多地方都有自己当地的特色食品,不管是祖传秘方还是工业化生产,任何食品的生产和销售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他建议食品的生产、销售者应事先取得备案或许可,事中把好食品安全关,特别是凭借“独家秘方”“祖传秘方”生产的特色食品,应该对自己使用的配方安全性负责;事后做好跟踪监控,一旦发现售出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一定要及时跟踪溯源,通报召回。

季立刚提醒,地方特色食品的销售需要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所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食品的销售过程中,建议尽可能地向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信息,例如在食品柜中提示产品的生产日期、最佳食用日期、食品过敏源信息等,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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