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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奠勿越“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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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15:25:02

遵纪守法文明祭祀 慎终追远安全为先

又逢一年清明至,慎终追远祭先人。近年,各地积极倡导破除殡葬、祭祀旧俗,清明追思,不再必然意味“处处青山烟雾起,焚香祭拜悼先人”,不再必然选择烧纸钱、供香烛、燃鞭炮,祭扫方式悄然改变,更加注重引导以花寄语、无烟祭扫、生态祭扫等。文明祭先人,别样清明一样情。

与此同时,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地方的农村,有待进一步倡导移风易俗、普及法律法规。每年清明时节,个别群众未能防患于“未燃”,在祭扫中未能做到安全为先、守法为要,甚至误闯法律“红线”,踩中法律“雷区”,引发森林火灾、林地火灾、果园火灾等,影响到他人生产生活,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致令自身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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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9日,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清明”“烧纸”“火灾”三组词语组合作为关键词进行司法数据检索,搜得324篇裁判文书。这些裁判文书包括刑事案件文书184篇、民事案件文书129篇、行政案件文书11篇。其中,由基层法院审理裁判的文书260篇,涉及森林火灾的裁判文书高达157篇,涉及侵权责任的裁判文书有102篇,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的裁判文书102篇,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裁判文书118篇,援引刑法作为裁判依据的裁判文书高达183篇。另外,除援引刑法作为裁判依据之外,这些文书的裁判依据还包括森林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以及民法典生效前的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警钟长鸣。司法数据显示的案件特征,足以警示倡导祭扫新风利国利民,同时也提示农村普法方向。

闽西龙岩市,不仅是著名的革命老区,而且堪称福建省绿意最浓的地方。根据2022年3月15日该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龙岩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龙岩市森林覆盖率高达79.3%。森林防火在龙岩,一直是基层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每逢干旱时节,森林防火形势严峻。“零碳祭祀”在这里不仅是时尚话题,更是一种负责任的选择。

在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20多年案例普法宣传工作的陈立烽,装了一肚子各式各样的鲜活案例,说起龙岩市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无视禁令上山祭祖导致烧山毁林的案例,他对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宣判的一起案件印象颇深。

原来,2021年年初,连续干旱导致永定区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永定区人民政府曾发布禁火令,2021年2月15日至2月27日,为永定区森林防火戒严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然而,恰恰在此期间,永定区有一名老汉阙某某不顾禁火令,携带亲属到永定区某山场祭祖。其间,燃放的鞭炮不慎引燃山火。案发后,被告人阙某某家属向当地村委会支付救火工资共计人民币8300元。后经鉴定,失火致该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777.38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价值87376.63元。2021年8月25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被告人阙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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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在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从事20多年案例普法工作的张兆利,也是一位常年活跃在实践一线的资深多面手。在倡导遵纪守法文明祭祀的工作中,张兆利的普法切入点更加具有典型性,关注视角更加接地气,对问题的思考也更加深入。

张兆利为记者讲述一个焚烧人民币祭祖的案例。刘某幼年丧母。大学毕业后,刘某通过勤勉打拼成长为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项目经理。2021年春节,为悼念母亲,刘某带上一沓人民币来到母亲墓前点燃。现场维护秩序的民警发现后,当即予以制止。刘某对此不以为然:“我小时候家里穷,把钱烧给去世的母亲是对亲人的补偿,你们管不着。”尽管民警一再劝阻,他还是坚持焚烧人民币。事后,公安机关给予刘某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祭扫时烧些纸钱,尚可理解,但不能发展为毁损人民币,因为这种做法已经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还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家国又清明,文明祭先人。千百年来,中华民族注重慎终追远、注重代际传承的文化内核始终如一,然而时移世易,在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建设的今日中国,我们祭奠先人的方式理当不断演化。一棵树、一坛花、一面墙、一片海,照样能寄托哀思,献花祭奠、植树祭奠,甚至网络祭奠,不知不觉间人们已经习以为常。最重要的是,遵纪守法文明祭祀,慎终追远安全为先。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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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回乡祭奠受阻 有权要求排除妨碍

小莲与弟弟程某素有积怨,各自结婚成家后几乎不相往来。2021年清明节,小莲携女儿从省城赶回老家为去世的母亲扫墓。孰料,程某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强行阻止姐姐扫墓,并将她带来的祭品毁弃。悲愤之余,小莲以自己的祭奠权被剥夺为由将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小莲的弟弟,在母亲去世后应与原告享有平等的祭奠权,双方在行使祭奠权时,亦应尊重对方所享有的该项权利,故判令被告配合原告至墓地进行祭奠,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祭奠权又称悼念权,作为公序良俗的一种,指的是公民基于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或是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祭奠、悼念的权利。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社会公德而产生的一种人格权利,内涵丰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亲人去世情况的知情权、悼念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虽然现行法律中对于祭奠权并无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权利早已认可。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也为保障公民祭奠权提供法律依据。

首先,祭奠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祭奠权包含权利人对逝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祭奠权虽不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所列举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但其属于该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还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小莲祭奠母亲正是其行使人格权的体现,其弟无权基于个人恩怨而横加阻挠。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小莲有权要求程某承担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其次,祭奠权受侵害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祭奠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还可以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侵权人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来认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得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再次,行使祭奠权应合法适度。祭奠权具体还包括死亡消息知情权、最后见面权、参加葬礼权等,这些权利对外具有绝对性,即表明亲属之间辈分、身份、地位等,他人对此不得侵害、攀比和篡改;对内具有相对性,即各权利主体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彼此干涉。比如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权利人(逝者近亲属等),可以免除同住亲属的通知义务;因受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因素阻却,可以通过网上祭奠等方式来寄托哀思等。

作者: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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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墓用火酿灾害 侵权判刑又赔偿

日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扫墓祭祖燃放鞭炮蜡烛导致的失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民法典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某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97009.76元。

2021年9月18日(当地禁火令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携带鞭炮、香烛等祭祖用品前往连城县塘前乡上琴村一山场扫墓祭祖,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4.26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079.4元。次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取得上琴村委会的谅解。

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禁火期内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邓某某的失火行为损毁森林资源,破坏当地生态环境,致使该区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遭受危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邓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复植补种恢复森林原状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无条件自行及时有效修复被毁山林,连城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生态修复费用97009.76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故构成失火罪除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作者:陈立烽 陈玮 丘群美

责任编辑: 李亚新 尹赫尧(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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