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检首次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相关负责人介绍,发布行政检察类案监督指导性案例,旨在归纳提炼类案监督的类型、方式及办案规则,更好地指导行政检察类案监督工作实践,推动行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该批指导性案例共4件。其中,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受到关注。据悉,卢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碰撞路边行人吴某珍,致其轻微伤。此后,卢某被判处拘役,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卢某不服,认为其持有的小型汽车驾驶证与涉案交通事故无关,因此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应当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存在认识分歧。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进行磋商,就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诉讼案件办理达成共识——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醉酒驾驶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吊销驾驶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吊销持证人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非吊销某一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指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该案例明确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行驶资格的处罚,而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行驶资格的处罚。鉴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对被处罚人影响重大,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采取会签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解决执法司法办案中认识不一致、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对于今后办理同类案件、统一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标准具有指导意义。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批指导性案例突出类案监督对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促进作用。下一步行政检察将更加注重源头治理,推动解决一个地方、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的突出问题,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