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开始,我国有13个省812个产粮大县开始进行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试验。完全成本保险自身问题少一些,毕竟它和原来的“物化成本保险”产品设计和经营方式差不多。但是收入保险不一样,无论是产品内容、产品形式、费率厘定和经营方式都与传统的“成本保险”有很大的差别。而从实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政府、农户和保险经营主体对收入保险的认识和期望都不大一样。在产品开发方面,特别是产品定价方面还没有作出规范,更缺乏相关经验。有必要就这些基本问题再做一些介绍和讨论。
收入保险保的是什么收入
农业收入保险是为了保障农户投保农作物或者饲养动物的收入稳定。因为仅仅是保障成本或者产量的话,即使在丰收年,投保农户的收入仍然可能发生损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下跌的损失可能超过增产、稳产带来的收益。
但是对收入保险的“收入”,有些人存在误解,认为应该是过去年份的高收入或者过去年份的平均收入,其实不是这样。收入保险保障的只是未来收获期的预期收入。这个预期收入可能比过往收入要高,也可能比过往收入要低。预期收入也就是保险合同中的保障收入或者保险金额。对投保人来说,最不好接受的可能是这个“保障收入”比过往收入要低。但这是符合市场规律的,不会影响市场供求的变动,也就不会影响市场对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
在大宗农产品定价机制改革以前,我国对农产品价格的补贴政策,采取了“兜底收购”,虽然保护了农户的收入,但也容易背离市场的供求导向,干扰了市场信号。比如在供给过多的时候,因为不适当的价格支持,反而鼓励农户继续增加生产和供给。所以,收入保险既要保障农户的收入,又不能违背市场的供求规律,所保障的收入就只能是预期收入。
这就带来一种可能性,今年的保障收入有可能高于或者低于去年的实际收入。如果高于去年的实际收入或者过去几年的平均收入,农户和政府都好接受。如果低于去年的收入或者过去几年平均收入,可能农户和政府会不好接受,觉得这种保险不是他们想象中的或者想要的收入保险。但对于科学经营来说却是必须的。
这就是说,收入保险是一种短期的收入保障政策手段,不能保障农户持续稳收和增收。农户的长期收入稳定还需要其他政策,例如反周期计划的支持。这一点作为政策制定者和投保农户都必须知道。
目前收入保险的经营方式和承办理赔模式
目前收入保险的经营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保险经营机构独立承保和理赔,也就是现在的经营成本保险。这种方式的收入保险,其经营风险完全由保险经营机构承担,其经营风险分散也是通过直接保险机构购买再保险的方式实现。第二种就是直接保险机构和期货公司共同承保和理赔。这是自2019年以来出现的“收入保险+期货”的模式。这种经营方式的经营风险是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共同承担的,其经营风险的分散暂时不能通过购买再保险的方式实现。一般来说,这种方式是直保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共保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承保出单,保险费由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因为产量损失引发的收入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由价格下跌引起的收入损失由期货公司负责赔付。
例如,某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合作,就某县50万亩大豆收入保险约定:因产量端减产原因造成的每亩收入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由价格端原因,也就是实际价格低于计算保障收入的价格造成的收入损失,由期货公司赔偿。试点县的政府补贴了40%以上的保险费,期货公司也补贴了一定比例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双方保费分配比例为6∶4。假设最终每亩收入减少了18元,农户每亩得到的赔款是18元。具体来说,如果这18元的损失是因为灾害导致产量减少造成的收入损失,那么实际上的赔偿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大豆收获期的市场价格,高于精算定价时的价格,造成的收入损失是产量损失造成的,依照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的约定,期货公司方不用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前述两种经营方式都处于试点阶段,目前还不好评价孰优孰劣。
目前收入保险的承保理赔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农户为单位的收入保险承保理赔模式,另一类是以区域为单位的收入保险承保理赔模式。在我国,以农户为单位的收入保险对小农户来说难度比较大,主要是因为无法获得农户的确切产量数据,保险定价比较困难。但是,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以规模种养大户为单位承保也不是不可能。以区域为单位的收入保险是根据一个县的平均收入,也就是“保障收入”来计算和承保,收获期实际收入如果低于“保障收入”,保险机构赔偿差额。当然,全县投保农户都是根据这个差额来计算赔偿,不考虑农户之间的生产水平和收入的差异。
两类可供选择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保险金额的确定也有不同方式。根据美国农业保险的经验,保险金额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种就是传统的做法,精算出来的预期收入就是保险金额。到时实际收入低于保障收入,就要赔差价。但是这种保险金额有时候对投保农户是不公平的。因为收获期市场价格有时会高于精算定价时候的价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投保农户是吃亏的。所以就产生了第二种保险金额确定办法,那就是投保时可以选择变动的保险金额。这样,在收获期,如果市场价格高于精算定价的价格,就用市场价格重新计算保险金额,并按照这个保险金额来计算理赔。例如,保障收入是1000元,精算定价的产量和价格分别是1000斤和每斤1元。如果投保时选择可调整保险金额,那么到收获期市场价格上涨到每斤1.2元,收入保险的保障收入就相应提高到1200元。如果实际收入因为灾害减产,亩产量只有800斤,但每斤价格上涨到1.2元,保险赔付就是用1200元减去实际收入960元,须赔付240元,而不是用1000元减去实际收入960元。
当然,选择变动保险金额的产品,保险费比保险金额不变动的要高一些。目前国内还没有见到开发和试验变动保险金额的收入保险产品,但未来可能是更具备吸引力的产品。
要探讨和规范收入保险费率厘定的方法
目前,干预收入保险费率的厘定方法没有统一规范,研究者们有不少的探讨。比较简单的方法是从统计部门获得产量数据,从期货公司获得预期价格,以此计算预期收入。对于期货市场上没有的产品,预期价格则是根据发改部门或者价格部门统计,或者公布的历史数据预测的。
另外一类比较受到关注的方法就是收集保险标的的历史产量和价格数据,进行联合分布的参数估计,这种方法也很好。如果特定保险标的长期都是市场化的产品,收集的数据质量也比较好,这样定价至少从理论上和方法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是不可用计划价格数据来估计参数,这种数据不能很好反映市场价格的随机波动。二是产量损失容易低估,因为产量数据往往因为受平滑的影响有偏低的可能性。比如笔者读到一篇论文,研究者用过往20年玉米和水稻的价格时间序列统计数据来做参数,而实际上玉米定价机制改革是2017年,此前的价格基本上都是政府定价数据,因为政府的保护价收购,这种价格数据并不能确切反映实市场价格的变化,严格说来是不能用的。我国水稻和小麦直到现在也还是实行政府兜底收购价,收入保险定价是一个问题。加之种植小麦水稻的农户,对此也不大感兴趣。笔者在调研过程中,有农民说:“水稻和小麦有政府的保护价收购,我们只要有产量保障,就会有收入保障,不需要收入保险。”农民说的也给我们提了个醒。
对于农业保险,特别是农作物保险,因为区域化非常明显,必须进行风险区划和实行费率差异化。但遗憾的是有的省直到现在也没有执行,这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一个省内各地的作物生产无论是成本、产量还是收入都有很大差异,至少应差异化到市、县,这样基差风险要小一些。
最后,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部门,笔者有两个建议。一是加快出台农业保险的费率区划和精算规定。二是尽早研究和制定关于收入保险的产品开发和定价规范。这是管理和监督部门的职责,应该重视和解决这些问题。这无论对于成本保险还是收入保险的健康发展都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