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别人手中购买来包含24瓶茅台酒的提货单,却一直被发售公司拖延交付,王某无奈之下将对方诉至法院。没想到,对方却提出“茅台提货单”不能买卖流通,真实性无法确认等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日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茅台提货单”的转让合法有效,判决被告公司限期交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2021年6月,王某花6万元从别人手中购买了4张某公司发售的“茅台提货单”。提货单列明:“凭此件领取53度飞天茅台陆瓶”,且盖有该公司印章。购买提货单的第二天,王某便来到该公司,要求兑付24瓶飞天茅台酒,店员表示茅台酒正在备货中。
谁料,之后店员一直以“正在备货”为由,拖延交付茅台酒,经王某多次催促仍未交付。王某无奈之下,起诉至秦淮法院,要求该公司向其交付53度飞天茅台酒24瓶,并就延迟交付支付违约金。
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辩称,“茅台提货单”并不属于有价证券,所以不能在市场上买卖和流通,王某从他人处低价购得提货单行为无效。该公司还称案涉“茅台提货单”真实性存疑,要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该案中有两个关键问题,第一个是被告公司发行的“茅台提货单”经转让后是否仍然有效?被告公司认为,“茅台提货单”并不属于有价证券,所以不能在市场上买卖和流通。王某并非从其公司直接获取“茅台提货单”,案涉提货单来源非法,故王某不能凭“茅台提货单”从其公司提取茅台。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发售的“茅台提货单”本质上是一种以约定商品进行偿付的债权凭证,第三人通过买卖方式,将其持有的对被告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王某。债权凭证的转移意味着债权人请求权的变更,并无法律规定此类债权凭证不得转让,故被告公司称王某购得提货单的行为违法不具有法律依据,应认定“茅台提货单”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第二个问题则是,被告公司能否以“茅台提货单”真实性存疑,从而拒绝向王某交付茅台酒?被告公司认为,即便提货单的转让之行为有效,但在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前提下,王某无权请求被告公司交付茅台酒。
法院认为,王某已向法庭出示其购得的“茅台提货单”,且上面加盖了被告公司的印章,那么可以认定王某已就法律关系的存在承担了举证证明责任。此时,被告公司认为“茅台提货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则应当就其系伪造承担证明责任,但被告并未就此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外观,对该提货单的真实性应予以认定。
据此,秦淮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交付24瓶53度飞天茅台酒,同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之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如准备购买大额提货券,则应提前与兑现商户沟通确认,避免后续产生纠纷。(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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