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实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制度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坚守耕地红线,提高耕地质量,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并将耕地质量有关指标列为重要考核内容。
为了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序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工作,顺利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重点任务落实。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起草了《办法》。
《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建立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长效机制,提升全省耕地质量管理水平。
二、明确职责
《办法》按照科学规划、用养结合、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原则,明确了主管部门、经济组织、使用者等职责义务。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质量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履行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义务的同时,还要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损害耕地质量的行为。
(三)耕地使用者。应当采用有利于保护、提高耕地质量的耕作模式和技术措施,保护耕地质量。
三、具体事项
(一)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作为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的重点区域,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区为载体,建立健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工作机制。
(二)鼓励教学、科研、技术推广等单位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耕地使用者通过技术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肥料生产企业开展畜禽粪污利用。
(三)要求耕地使用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合理利用耕地,不得损毁耕地种植条件和农田设施设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意识。
(二)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求,提高耕地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三)强化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及时发布耕地质量信息。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