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直补改革实施方案》和《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赣农字【2021】6号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直补改革和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两个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2月19日
2021年江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全年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80%以上。加大“先免后补”工作推进力度,各设区市实施免疫直补畜禽的免疫规模分别不低于辖区内应免畜禽比例的30%,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规模场全覆盖。
二、强免病种
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全省所有猪、牛和羊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我省属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户可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今年全省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小反刍兽疫不纳入财政支持强制免疫病种,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消灭计划和防治指导意见,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自主实施有关疫病防控工作。
三、实施方式
强化畜禽饲养单位和个人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有条件的规模场户实行“自主购苗、先免后补”直补方式,对散养户及不具备条件的养殖场仍实行“疫苗配送、集中免疫”实物方式。免疫有关技术要求参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江西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计字〔2019〕4号)执行。
(一)直补方式。全省生猪年出栏1万头及以上,蛋禽存栏5万羽及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羽及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全面实施“先免后补”,不向以上规模的养殖场提供政府采购疫苗。其他符合《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即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肉用家禽存栏3000羽以上;蛋用家禽存栏1000羽以上;且已在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的规模养殖场户,可自愿申请实施“自主购苗、先免后补”直补方式。
规模养殖场户自主采购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苗,实施程序化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经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确认后,按补助标准据实发放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补助标准及直补程序按照《江西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直补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二)实物方式。对散养户和暂不具备条件或无意愿实施“先免后补”的养殖场户,仍然实行由政府统一配发疫苗的实物方式。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由省级统一组织疫苗采购的要求,省里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资格,设区市比选确定采购数量,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养殖场户实际的饲养量、国家免疫程序和免疫剂量,并考虑合理的损耗,按计划发放强制免疫疫苗。能自己免疫的养殖场户可以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领取疫苗,自主实施程序化免疫。散养户由县、乡畜牧兽医部门在春秋两季,组织开展集中免疫活动,并做好平时补免。各设区市疫苗采购比选有关要求见附件。实行直补方式的养殖场户不得领取强制免疫疫苗。
(三)推行集中免疫社会化服务。调动社会化防疫力量参与政府组织的动物强制免疫,积极推行委托专业化服务企业、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组织及乡村兽医等第三方,采取分片包干、整村推进等方式,实施强制免疫注射,确保免疫进度和免疫密度,政府对承担集中免疫的第三方给予劳务补助。
四、实施进度
(一)3月底前:省级完成强制免疫疫苗供货商资格招标,设区市比选确定具体供货商,确定采购品种和数量。
(二)4月15日前:各地开展规模养殖场户“先免后补”直补申请工作,完成“先免后补”养殖场户核查备案。
(三)3-4月:组织开展春防集中行动。
(四)5-6月:组织春季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评估,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五)9-10月:组织开展秋防集中行动。
(六)11月:组织秋季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评估,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七)12月:完成“先免后补”养殖场户补贴资金的核实、公示和拨付。
(八)2022年1月底前:总结全省强制免疫工作,对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进行评估,提炼各地经验、做法。
五、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七、组织实施
(一)推进“先免后补”。各地要按照《江西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直补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先免后补”工作,按时报送进展情况。
(二)开展技术培训。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组织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协调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按照承诺提供售后服务内容,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三)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四)落实报告制度。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按照时间节点报告免疫情况,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告。
(五)评估免疫效果。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各设区市应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市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于3月底前报厅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明晓波,0791-86232591、jxdwfyc@163.com。
附件:2021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比选采购工作要求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