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扩展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针对恶性侵权行为解释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进行细化。该司法解释将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表示,种子是农业的“芯片”。近年来,种业市场品种同质化、仿冒、套牌等问题较为严重,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较为突出。针对当前种业领域侵权、套牌等突出问题,司法解释明确,对侵权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
针对恶性侵权行为,解释第十七条列举了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构成的侵权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进行细化,明确对于多数的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要在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实际的赔偿总额最低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三倍。
此外,司法解释扩展了保护范围,明确品种权保护对象不受繁育方式限制,将品种权保护范围扩展到许诺销售行为以及为他人侵权提供收购、存储、运输、加工处理等帮助侵权环节,形成对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