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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管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姜、豇豆)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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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10:02:27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姜、豇豆)。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姜、豇豆)

2021年6月18日、6月21日,我局在广西南宁市县级农产品抽检工作中收到2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该销售单位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甘结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CP2145107620300172

样品名称

进货日期

2021-5-23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被抽样

单位

甘结

检验不合格项目

铅(以Pb计)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检验中心

抽样编号

NCP2145107620300173

样品名称

豇豆

进货日期

2021-5-26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被抽样

单位

甘结

检验不合格项目

克百威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检验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姜)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豇豆)之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姜、豇豆)的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管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属于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因此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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