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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鲜花饼、散装白酒等!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民生领域行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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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14:18:21

2021年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以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案件查办为重点,结合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监管专项整治,查处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现将第八期典型案例摘选公布如下。

一、云南昆明官渡查处销售侵犯本地知名品牌鲜花饼案

2021年3月11日,根据记者提供的线索,昆明市官渡区川立副食经营部有销售侵权商品行为。2021年3月1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标示“嘉云华”注册商标图案鲜花饼出售,突出使用了“嘉华”注册商标图案,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进一步调查取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的鲜花饼21袋、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昆明市晋宁区滇水酒坊(李明)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白酒案

2021年5月10日,昆明市晋宁区滇水酒坊生产了散装包谷酒100升、高粱酒100升。2021年7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市晋宁区滇水酒坊生产的散装白酒进行监督抽检,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总酯(以乙酸乙酯计),乙酸乙酯项目不符合DBS53/007-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7000元。

三、晋宁晋城唐琼英酒房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白酒案

2019年5月15日晋宁晋城唐琼英酒房生产散装苦荞酒20L、包谷酒200L。2021年7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散装白酒进行监督抽检,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苦荞酒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DBS53/007-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要求,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包谷酒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DBS53/007-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7000元。

四、昆明市晋宁区可美意食品厂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1年7月23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德钦县友谊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可美意”糖水樱桃罐头(生产厂家:昆明市晋宁区可美意食品厂、生产日期:2021年4月16日)进行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经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8月2日,云南省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胜县片角镇豪乐购物广场百货专柜销售的“可美意”樱桃罐头(生产厂家:昆明市晋宁区可美意食品厂、生产日期:2021年7月1日)进行抽检,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经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没收违法所得91.4元;

2.罚款20000元。

(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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