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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布《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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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15:35:59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刘静慧 韩野)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日发布公告,《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及管理分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小作坊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经营者。

《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户外公共场所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

生产经营实行目录管理对组织和个人举报食品小作坊等违法行为给予奖励

《条例》提出,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中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接受和处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实行目录管理。吉林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结合食品安全监督抽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生产经营目录或者禁止生产经营目录,报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但是,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除外。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卡的核发。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应当在登记证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卡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卡的申领、延续和变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二)不得生产经营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腐败变质的食品;(三)采购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四)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回收的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五)不得使用农药、兽药的残留量或者砷、铅、汞等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七)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八)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九)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采购食材须进行进货查验查验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摊贩应当留存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凭证及其他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生产经营的法律责任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将罚款并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反《条例》规定,未按照生产经营目录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生产经营目录或者未经备案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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