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12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京开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初次提请审议。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作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表示,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由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此后经过2005年的全面修订、2018年的个别调整。近年,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就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议案,仅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就先后有35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1件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共九章六十一条,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修改四十八条、保留十二条、删除一条,新增二十四条,修改后共计九章八十六条。修订草案主要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修订草案主要增加了对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基层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中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予以纠正的责任,对城镇集体经济中的妇女权益保护做出新规定。
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及其相关权益方面男女平等,“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权益保护,“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并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其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予以纠正。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在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方面,修订草案增加鼓励婚前体检、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制度等新规定;对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细化,增加有关财产权属登记、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规定,加强对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修订草案重点明确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针对平台用工等新的就业形态明确规定应当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
在政治权利保障方面,修订草案增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妇女参与相关协商议事活动、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等新规定,强化妇女联合会的新职能,进一步拓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途径。
在文化教育权益保障方面,修订草案补充完善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相关规定,明确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在人格权益保障方面,修订草案将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细化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列举性骚扰的常见情形并规定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增加建立妇女健康服务体系、提供妇女特殊生理期健康服务、建设满足妇女基本需要的设施、保护被性侵妇女的权益等新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还完善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修订草案第七十八条规定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修订草案第八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时的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的,受侵害妇女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裁决或者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责编:钟欣 刘云(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