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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期食品“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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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11:18:1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春节将至,随着返乡群众的增多,食品消费即将迎来高峰时段,市民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特别是食物的保质期。一般来说,过了保质期的食品就不宜食用了。那么,市民对于保质期这个概念是否明确和重视呢?市面上的过期食品又会怎么处理呢?万一买到了过期食品,市民又该如何维权呢?

市民:对过期食品“零容忍”

春节临近,市中心热闹非凡。我们在步步高、天虹等大型超市看到,超市内前来选购的市民络绎不绝,货架上商品琳琅满目,各地原生态食品占据了超市的重要位置。就食物保质期的问题,我们采访了一些正在购物的市民。

“不仅会注意食物的保质期,我还会留意食物的保存方式,比如冷冻食品环境温度是否达标,新鲜蔬菜有没有用喷壶喷水雾保鲜。”市民李先生说,“毕竟是吃到肚子里的东西,不能粗心大意。以前就因为没有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结果买到了过期的面包。”

正在鲜果区挑选水果的王女士告诉我们,她买东西必看保质期,“像鲜奶、水果、猪肉等生活常购食品,本身的保质期就短,最多两三天就变质了。买回家的东西只要过了保质期,我会马上扔掉,有些东西虽然刚过保质期,看上去还没有变化,味道也跟平常一样,但是肯定比保质期内的食物多了一些安全隐患。”

采访中,大家纷纷表示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对过期食品的态度“零容忍”,绝对不会购买过期食品。

超市:食品安全有“底线”

通过翻看超市货架上各类商品的包装,发现无论是容易过期的酸奶、水果等,还是可长期储存的膨化食品、罐头,包装明显的位置上都印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一些现做现卖的熟食,更是明确标示了食用截止日期。

记者询问了步步高超市的工作人员,超市内是否可能存在过期食品,这名工作人员摇头说道:“这是超市的底线,我们对食品保质期有严格的管理规定。”

“售卖过期食品是违法的,超市这样做,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到头来吃亏的是超市。”步步高超市东方红门店的陈经理说,“每次货物入柜我们都会进行严格的登记,核对每件商品的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每天也会安排专人对商品巡查,一旦发现过期商品或者外包装破损的,工作人员会及时撤下来,至于那些容易过期的加工类食品,比如现烤面包、炸鸡等,我们设有专门的垃圾房进行处理,绝对不让过期商品流入市场。”

陈经理说,对于那些离过期还剩一个月左右的食品,他们会优先退货给厂家,然后再进行促销处理,价格为原来价格的3折至6折不等,保质期越临近,商品的折扣力度越大。“如果由于我们自己的疏忽没撤下过期食品,被顾客投诉,就由当天负责那一块区域巡查的工作人员负责赔偿。”

律师:如遇过期食品可拨打12315投诉

如果消费者不慎买到过期食品,该怎么办呢?“如果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可以要求商家退换,并要求赔偿损失。”湖南(湘潭)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彩虹解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此外,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陈彩虹建议,消费者购买食品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期,不要购买“三无”产品,不贪小便宜,并保留好购物小票等凭证,若不慎购买到过期或者变质的食品可以拨打“12315”维权。(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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