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应该贩卖织纹螺,我真的错了!”近日,一起跨省销售织纹螺案件在苍南县法院开庭,该案是近十年来浙闽边界销售织纹螺数量最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某甲被当庭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卖螺疑云
检察官发现这事不简单
一切要从2021年5月中旬,苍南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林某甲销售织纹螺案说起。
2021年5月中旬,苍南县市监局在日常监督中发现,钱库镇某小吃店有贩卖织纹螺情况,遂查封并将店主吴某某贩卖织纹螺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讯问吴某某后,第一时间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甲。
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审阅相关案件材料并依法对林某甲进行讯问。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林某甲坚称自己并不知道贩卖织纹螺是犯罪行为,并只与吴某某交易了3.25公斤织纹螺。
林某甲长期在农贸市场摆摊位,不可能不知道贩卖织纹螺是犯罪行为,除了与吴某某进行交易,是否存在其他客源,公安机关认定的销售织纹螺数量是否存在遗漏?面对公安机关认定的3.25公斤织纹螺数量,承办检察官不禁陷入沉思。
柳暗花明
小案背后暗藏销售链
为查清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终于在林某甲数千条的聊天记录中发现了他与福建上家林某乙的买卖对话。
“老板,来1000。”
“还是来1000,安排一下,明天给我寄。”
通过将聊天记录中的交易时间、数量与微信、支付宝付款金额进行核对,发现林某甲于2020年4月通过微信联系上家林某乙,一年内陆续从林某乙处购买织纹螺约160公斤(每斤价格约17-20元),共计6000余元,并在农贸市场或通过微信贩卖给不同顾客,获利约1000元。面对确凿的证据,林某甲承认贩卖160公斤织纹螺的犯罪事实。
公益诉讼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2021年11月,苍南县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林某甲提起公诉。苍南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因林某甲销售织纹螺的行为也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县检察院将根据法定程序依法对林某甲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无小事,我们将不断提升监督质效,通过公益诉讼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承办检察官表示。下一步,苍南县检察院将继续落实食品犯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全链条打击犯罪,进一步守护人民美好生活。
织纹螺含有有毒物质,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主要分布于浙江、福建等沿海地区,食用后会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请广大消费者善于分辨螺类食品,不要购买织纹螺,以免误食中毒。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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