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65-2020-0017 浙农专发〔2020〕50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试点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浙江省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试点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3日
浙江省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试点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助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省开展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以下简称“两化”)试点行动。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根据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深化“肥药两制”改革总体部署,按照底数清楚、目标明确、路径清晰、全程可溯、定量评价的基本思路,聚焦生猪、蛋鸡、肉鸡等主要畜禽品种,率先在养殖集团、公司+农户、规模养殖场等养殖业态开展“两化”试点,大力推行畜禽健康养殖,深化完善“两化”管控机制,着力规范兽药饲料使用行为,逐步减少兽用抗菌药使用,实现饲料环保节约,全力推进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末,全省建成“两化”试点场1000家以上,其中示范场100家以上。
1.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在年出栏5000头以上猪场、年出栏50000羽以上肉鸡场、年末存栏10000羽以上蛋鸡场建设试点场900家以上(其中年出栏5000头以上猪场实现全覆盖)。年出栏十万头以上猪场和部分肉鸡、蛋鸡场建成示范场,单位动物产品用药量分别控制在猪肉150克/吨、鸡肉100克/吨、鸡蛋100克/吨以内;其他试点场用药量减少10%以上。
2.饲料环保化。全省年出栏万头以上猪场全部开展试点建设。其中年出栏十万头以上猪场建成示范场,育肥猪饲料中氮、铜、锌含量达到浙江省《环保节约型猪配合饲料》团体标准(以下简称省团体标准);其他试点场育肥猪饲料中铜、锌含量达到省团体标准、氮含量下降5%以上。
二、技术路径
(一)兽用抗菌药减量化。重点做好“禁、减、替”。
1.“禁”,即禁止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下同)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第194号公告规定,全面落实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措施,确保2020年1月1日起,兽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进口兽药代理商停止进口相应兽药产品; 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相应兽药产品的商品饲料;2021年1月1日起,养殖场停止使用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商品饲料。
2.“减”,即减少不规范的预防治疗用药。加强兽医技术人员配备,通过聘用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委托社会化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动物诊疗工作。全面建立并落实兽用抗菌药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用药档案记录。系统分析动物临床症状、用药指征、药敏试验结果等指标,科学制订用药方案,合理选择抗菌药,规范联合用药并实施轮换用药。
3.“替”,即选用合适的替抗产品。在规范用药、科学用药的基础上,研究应用中兽药、微生态制剂、多(寡)糖类、酶制剂、酸度调节剂等兽用抗菌药替代产品,进一步减少抗菌药物使用。
(二)饲料环保化。重点做好“控、准、减”。
1.“控”,即抓好饲料质量管控。制订并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采购、仓储、加工、使用等环节管理制度,规范台账记录,实现饲料使用质量管理可控可溯。使用自配饲料的猪场,应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第307号公告规定,加强自配饲料加工质量管理。鼓励猪场使用商品配合饲料。
2.“准”,即实施精准配方管理。参照省团体标准,综合生猪品种、猪场环境、猪群健康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分饲养阶段,合理测算各阶段生猪营养需求,精准制订日粮配方。采用氨基酸平衡理论配制低蛋白日粮,降低饲料中的氮含量。
3.“减”,即减少氮、铜、锌等元素的排放。研究应用发酵饲料、酶制剂、酸化剂、微生态制剂、有机微量元素等产品,改善生猪肠道健康和免疫调控状况,促进氮、铜、锌等元素的吸收和利用,减少粪便产生及粪便中上述物质的排放。
三、重点工作
(一)摸清畜禽养殖投入品使用底数。以出栏50头以上猪场、出栏2000羽以上肉鸡场和存栏500羽以上蛋鸡场为样本,开展全省畜禽养殖用药用料摸底调查,摸清兽药饲料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细菌耐药性、用药量、猪饲料和粪便中氮、铜、锌元素含量等情况,评估畜禽规模场兽药饲料使用质量管理水平。
(二)严格落实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养殖主体科学制订“两化”工作方案,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经验总结。引导养殖场进一步完善生物安全和环境控制基础设施,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强化饲料营养管理,提升猪群健康水平。督促养殖场建立完善兽药饲料采购质量查验、兽药追溯、科学用药、日粮配制等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做好兽药饲料入出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台账记录。督促养殖主体严格执行兽药饲料安全使用规定,落实休药期制度,不使用违禁物质、假劣或停用淘汰兽药、含有非法添加的饲料等非法投入品,严格遵守自配饲料加工使用相关规定。鼓励养殖场开展细菌耐药性、兽药残留、粪便中残留营养物质等指标监控。引导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场开展合作,研发生产符合环保化要求的饲料产品。
(三)着力加强技术研究和服务。加大科研攻关,着力破解环保型饲料使用过程中的瓶颈难点,提升产品适用性。开展生猪日粮蛋白质精准配制、微量元素混合配制、生猪肠道健康营养调控等技术研究。充分利用省内科研院校、行业协会、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等各领域技术力量,积极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监测跟踪、评估论证等技术服务。发挥养殖集团、兽药饲料企业和第三方质检机构积极性,培育一批具备疫病防控和临床用药指导能力的社会化生产服务主体。加强健康养殖、安全用药、饲料营养管理、抗菌药替代产品和环保型饲料应用等技术培训,大力推广“两化”技术模式和典型经验。
(四)科学实施“两化”成效评估。加强细菌耐药性与养殖场规范用药水平相关性分析,开展试点实施前后养殖场水体和粪肥中抗菌药含量变化跟踪监测,完善成效评估指标。坚持过程和结果并重、定性和定量结合、点上和面上兼顾的评价原则,综合养殖场兽药饲料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细菌耐药性、兽药残留、用药量、饲料和粪肥中氮、铜、锌等定量检测结果,建立完善“两化”成效评估体系。围绕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科学制订试点成效评估监测方案,全面评估“两化”工作成效。
(五)加快推进投入品数字化管理。积极推进养殖场投入品数字化管理,在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内增设养殖场投入品使用信息管理模块,督促养殖主体自觉规范上传用药用料信息,实现投入品质量可溯可控。结合全省养殖场管理码推广使用,将主体信息上报、日常监管、产品抽检等情况纳入管理码系统,对投入品使用风险实施精准管控。
(六)切实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专项检查。强化饲料添加剂使用监管,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主体认真执行农业部第2625号公告规定,严格控制饲料中铜、锌等矿物质元素用量。开展环保型商品饲料专项抽检,督促企业规范生产行为,严格产品质量控制。加大养殖环节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力度,严厉查处使用非法投入品及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不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不执行休药期制度、在饲料中超量添加矿物质元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进度安排
试点行动实施时间为2020-2022年。具体安排如下: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0年)。省级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兽药饲料使用调研评估,制订《浙江省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试点行动方案》以及《畜禽规模养殖场兽用抗菌药减量化管理要点》《规模猪场饲料环保化管理要点》等配套制度。各地立足实际,细化行动方案,落实责任分工,确定试点主体名录。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1年1月-2022年6月)。各地围绕工作重点,全力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细。督促试点场落实责任人,制订完善本场工作方案,按要求落实各项试点措施。结合全省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统筹做好辖区内试点场成效评估相关抽样送检工作。按照“统一推进、分批评估”的方式,对试点场逐批开展成效评估。提炼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快“两化”成果应用推广。2021年底前,全省组织开展“两化”试点成效中期评估,各市完成“两化”试点场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少于总任务量的70%。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7-12月)。加强试点场跟踪评估,不断巩固试点成果。全面完成试点行动任务,探索建立“两化”管理长效机制。2022年底前,全省组织开展“两化”试点成效终期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两化”试点工作,将试点行动纳入全省深化“肥药两制”改革、“五水共治”、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等年度考核内容,压紧压实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实施“两化”试点行动,开展全省兽药饲料使用摸底调研、研究制订“两化”配套管理制度和成效评价方案。各市、县(市、区)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两化”试点工作,重点落实好技术推广、成效评估、执法监管等措施。各地要厘清畜牧兽医、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执法等机构内部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政策支撑。各地要积极统筹整合现有项目资源,用好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相关专项资金,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两化”行动经费保障力度。要加强正面激励与负面约束,探索建立“两化”引导政策与负面清单相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对“两化”试点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养殖主体,要在农业绿色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等项目申报上优先给予支持,对使用非法投入品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同时列入畜牧业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并延缓或暂停安排相关项目资金。
(三)加强基层能力建设。要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监管、行政执法、检验检测等领域队伍建设,强化专业技能培训,完善监管执法设施装备,进一步提升实验室监测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技术扶持,鼓励大型养殖场建设检测室,常态化开展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加大对基层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培训力度,提高兽医诊疗人员业务水平。
请各市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上报试点行动方案和试点主体名录,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典型经验、工作动态等信息随时上报。
联系人及电话:厅畜牧兽医处顾佩佩,0571-86757821;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丁家勇,0571-86757290。
附件:
1.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试点任务分配表
2.饲料环保化试点任务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