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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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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17:22:35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政策法规精神,全面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

(一)全面落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导主动协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履行主导和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工作导向,压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保障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必要经费,确保2020年10月底前实现乡镇审批管理工作全覆盖。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实力量,迅速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村级组织要健全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各地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指导建立完善村规民约,运用自治机制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和违法源头管控。各县(市、区)要将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村民小组宅基地信息员相关报酬待遇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尽快做好工作衔接,联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二、建立乡镇联审工作机制

(二)加快建立乡镇联审工作机构。乡(镇)成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审联批工作组或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乡(镇)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联审、联批工作。

(三)严格落实乡镇部门联审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原有农村宅基地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农民建房联审如有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方面的,要相应征求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草、水务等部门意见。联审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予以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在当地村集体公共场所予以公告。乡(镇)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四)依法落实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各地可以借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成果,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获取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村民异址新建(含分户)申请农村宅基地时,先提供原址户口簿复印件,待按新址办理完落户(分户)手续后再补交新的户口簿复印件。

(五)严格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已出台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且一直沿用的州(市),按照已出台的面积标准执行;未出台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州(市)执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或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由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新的面积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完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各县(市、区)、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在省级印发《业务手册》《办事指南》样例(见附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细化优化审批流程,按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要求,2020年10月30日以前修订完善本乡(镇)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

三、建立县级联管工作机制

(七)开展联合执法。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可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联合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新增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快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1号)及我省《实施意见》,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按照一个部门原则上设立一支执法队伍的要求,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情况,加快推进改革进程。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任务清单>的通知》(云办通〔2020〕15号)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探索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的途径。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惩处试点工作。

(九)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由县、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与村组依法监管、共同负责,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合监管机制,共同遏制各类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根据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有关部署要求,村民乱占耕地建住房违法案件存量、增量的时间界定为2020年7月3日。按照“消化存量、遏制增量”的原则,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执法查处,对增量实行零容忍。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乱占耕地建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问题,要组织工作专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妥善处置。认真落实《云南省2019年耕地保护督察整改方案》,2020年6月30日前各州市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突破土地利用总体控制指标问题的整改。

四、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基础工作

(十)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在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村民合理建房需求,全面推行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制度。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按照上位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管控要求,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居民生活习惯,因地制宜提出住宅的规划设计要求。对乱占耕地、未经审批、未经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坚决依法查处。

(十一)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进度。按照《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云自然资〔2020〕1号)等要求,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数据支撑。

五、鼓励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

(十二)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在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研究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可行办法,有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工作。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探索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六、开展农村宅基地政策业务宣传培训

(十三)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各州(市)、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手段,扎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分层次分类别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范农村建房普法宣传,形成监管队伍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村民自觉依法申请和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

(十四)分级负责做好培训。各州(市)、县(市、区)要加大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业务培训力度,迅速有序组织开展培训。省级采取举办培训班、现场推进会培训等方式,组织培训州(市)级农村宅基地管理人员。州(市)级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培训方式、培训内容,组织培训县(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人员。县级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培训方式、培训内容,组织培训乡(镇)、村宅基地管理人员。

附件:

1.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业务手册(样例)

2.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办事指南(样例)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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