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渔业船舶管理,做好渔业船舶证书换发相关工作,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49号》(以下简称第349号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新版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样式,现将有关换发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启动渔业船舶登记和渔业捕捞许可审批。各地要抓紧启动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暂停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年审)等业务。对已纳入全省退捕禁捕政策范围内的水域,不得再重新核发捕捞许可证;对未纳入退捕禁捕范围的水域,且证书证件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要及时做好换发证书和年审工作,确保渔业船舶证书合法有效;确实需要新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在现有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的基础上,按照退一补一,只减不增办理。
二、规范换发证程序。要严格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第34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所有捕捞和养殖渔船换发证并规范换发证程序。具体程序为:先在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渔业船舶登记,再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通过培训取得渔业船员培训证。符合捕捞要求的,最后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在农业农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证书证件的申请、审核审批、制发证书文件等应通过农业农村部启用的新版“全国内陆渔船管理系统”(详见附件)进行。
三、更新证书证件样式。要切实做好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样式更新,以第349号公告规定的新样式为准,由原来的渔业船舶登记证、渔船检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书“三证合一”变为渔业船舶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书“两证合一”,未到期的合法证书证件继续有效。证件的专用防伪纸由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印制企业统一印制,证件订购具体事宜见我厅渔业渔政局《关于转发
四、落实捕捞许可签发人制度。要落实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书文件审批签发人负责制。各市、县要明确1-2名捕捞许可签发人,并于3月10日前填报《捕捞许可签发人确认表》,由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上报,我厅将以公告形式统一公布各地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
五、加强渔业船员持证管理。要强化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和“人证不符”现象进行专项整治。依托有资质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或运用中国渔业船员远程教育系统、经农业农村部备案的App(兴渔学堂、中渔学院)等,组织船员参加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探索“线上理论培训+线下实操考试”自学考试模式,做好相关考试考核及发证工作,切实提高普通船员持证上岗率。
联系人:戴银根,0791-86217462
联系邮箱:yyyzk1609@163.com
附件:关于启用新版内陆渔船管理系统的通知.pdf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