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邢丹)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四个最严”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审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规范许可类别名称和品种明细,不得将食品添加剂许可为其他类别食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禁准予生产许可。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变更和延续生产许可申请,要严格材料审查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产品风险状况,加强现场核查。重点加强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审核把关力度,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对产品配方进行审查,严防因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问题导致下游食品生产企业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具有相同原辅料品种及工艺,仅配比不同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按同一产品申请许可。
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严格按照《上海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盐)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排查风险隐患。督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许可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不得添加配方以外的物质,混合加工过程应控制相应的工艺参数,确保物料混合均匀。将企业的自查记录以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和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鼓励指导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积极应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对物料来源、加工过程和产品去向、数量等信息如实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可靠,各个环节可有效追溯。
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结合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部署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置。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和工艺组织生产,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标识标注,是否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通用名称,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等;检查复配食品添加剂是否与其许可配方一致,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上标注的名称、用途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
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强生产过程控制,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准确称量食品添加剂,并做好称量和投料记录,保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产品标准或者产品配方;加强食品原辅料控制和检验,对食品原辅料中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合并计算,防止因原辅料带入导致食品添加剂的超限量使用。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督促企业对复配食品添加剂中所包含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实际名称、含量进行确认计算,确保食品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严格查处食品添加剂违法违规行为。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重点查处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供特殊食品使用的复配营养强化剂无营养强化功能、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针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重点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和公开力度,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理,依法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周密组织监管工作,突出重点,把易发生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作为监管的重点。同时要加强引导和服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管理制度,逐项逐条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做到监督检查有效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