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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的冷冻食品,乐东法院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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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14:18:30

近日,乐东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文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余万元。

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在乐东县抱由镇经营某冷冻批发店的被告人文某,明知无入境报关手续、无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仍从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无中文标签或繁体中文标签、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猪肚、牛腩、鸡翅等多种冻品,总共货值人民币50余万元,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意见认定,未经检验检疫的冻品,属于不合格冻品。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文某曾因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被乐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明知涉案冻品无入境报关手续和检验检疫证明,仍购进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到5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被告人文某经营的冷冻批发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冷冻食品,是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20年市场监督执法典型案例之一。本案的宣判不仅维护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秩序,更是彰显司法审判守护“舌尖上安全”的决心。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为了一己私欲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在扰乱市场秩序的同时也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身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同时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加大对商家或个人销售伪劣产品监管的监督力度,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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