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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对一制售假茅台案进行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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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12:36:10

3月15日,记者获悉,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了湖北省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江岸区法院日前以常某某等5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常某某等人一年至三年六个月徒刑,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40万元罚金,并判令常某某等人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物品费用人民币8000元。

常某某等5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制造假冒贵州茅台酒,利用假冒茅台酒的包材、从他处购买散装基酒进行灌装封存,再对外销售。2021年5月,公安机关在常某某等人制假窝点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495瓶,货值金额74万余元。2021年8月,该案被移送至江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案的犯罪对象为假冒茅台酒,犯罪行为是被告人常某某等人共谋。”审查过程中,该院知识产权检察部检察官认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常某某等人的行为既包含了假冒行为,也包含了销售行为,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他们销售的假冒白酒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知识产权检察部检察官意识到该案可能涉及到公益诉讼工作,便立即与第四检察部公益诉讼检察官联系。于是,该院知识产权检察官和公益诉讼检察官同时开展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等工作,将侦查关口前移。经仔细审查案件事实,两个部门的办案检察官最终认定常某某等人的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又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2021年10月25日,该院以常某某等5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生产的白酒没有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相应的许可,属无证经营,同时生产的白酒甲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起诉期间,两部门检察官相互配合,共同对被告人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最终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从公益诉讼保护的角度出发,检察官鼓励行为人积极修复被损坏的社会公共利益。(邱睦 姚怡 郝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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