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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关于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2年2月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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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11:18:52
2022年2月16日至2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9处,现通报如下:  1.北京德厚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德厚居)  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2.华京同聚(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兰州牛肉拉面)  现场检查中发现有一位员工未持有健康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3.北京五味香餐饮有限公司(五味香)  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4.北京食分钟餐饮有限公司(京豫小馆)  存在操作间容器无生熟半成品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北京盐帮味道餐饮有限公司(北门涮肉)  存在熟食间存放私人杂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6.北京豆角胡同六号饮品店(大跃啤酒)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北京虾味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富贵烤羊腿)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经核查认定属于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8.北京秦耀寻味小吃店(土妞土豆粉米线)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9.北京鳗鳗的爱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东城分公司(鳗鳗的爱)  存在未建立食品安全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4日

编辑:孟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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