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各地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决定从2022年开始,对上年度各县(市、区)粮食生产成效显著,在综合评价总评分排名靠前的粮食主产县(市、区)和非粮食主产县(市、区),分别给予200万—500万元和150万—300万元的资金奖励,激励名单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同时作为优先安排其他涉农资金的依据。
2022年初,自治区成立粮食生产激励评审工作组,每年度粮食生产激励县(市、区)名单和激励金额依据上年度各县(市、区)粮食生产综合评价评分结果确定,激励名额和奖补标准根据年度自治区财政资金安排和粮食生产情况确定。粮食生产综合评价评分内容涉及粮食生产稳定度、粮食面积产量同比增长情况、绩效考核结果、各项种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情况、耕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和耕地质量建设情况等方面,并分别设置了奖励加分和惩罚扣分事项各3个小项,计分共设24个小项。今后每年度具体评价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将根据国家、自治区粮食生产相关政策适当调整,逐步完善。
《办法》设置了“一票肯定”和“一票否定”原则。对粮食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经自治区粮食生产激励评审工作组按程序认定,给予“一票肯定”,直接确定为激励对象并给予相应档次的激励资金;上年粮食生产激励资金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落实,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资金到位、支出不及时的,将被取消当年粮食生产激励资格。激励资金通过省级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列入省级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范围。激励资金可用于与发展粮食生产密切相关的工作,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重点用于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示范、粮食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示范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以及粮食生产物化补助、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控、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规模化粮食生产基地改造、撂荒地治理、耕地“非粮化”管控、耕地土壤安全利用、耕地质量提升等方面。其中,用于扶持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的资金不低于激励资金总额的10%。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粮食生产无关的支出。
目前,2021年度的评分工作已完成,首批5000万元粮食生产激励资金已于3月底,下达到获得激励的排名前40的粮食主产县(市、区)和排名前20的非粮食主产县(市、区)等60个县(市、区),并要求各地尽快将资金落实到支持春季粮食生产中,让资金及时发挥作用。第二批激励资金将在5月底前下达到位。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阮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