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农业局:
经兵团同意,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根据兵团党委推进团场综合配套改革的部署要求,为做好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加快推进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推进团场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稳定和完善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抓手,有利于稳定职工土地承包经营预期,实现拴心留人;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激发农业生产要素活力;有利于妥善解决土地承包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农用地承包管理;有利于强化连队职工的权利义务,调动和发挥连队职工履行维稳戍边职责使命的积极性主动性。兵团各级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兵团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扎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关于兵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兵团推进团场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紧紧扭住增强组织优势和动员能力这个根本,紧扣夯实发挥战略作用基础这个关键,坚持稳定和完善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制度,赋予连队职工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管理制度,建立确权登记颁证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增强农业发展活力,巩固提升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水平奠定体制机制基础。
(三)任务目标。通过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做到承包地块面积准确、四至清晰、空间位置明确、登记簿健全,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四相符”。建立统一、规范的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实现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化,实行承包职工实名制管理。应用确权登记成果,为开展国有农用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等提供重要依据,为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鼓励职工在自主自愿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奠定基础。
(四)基本原则。开展团场国有农用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既要解决问题,又要防止引发矛盾,必须把握好政策原则,得到职工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一要坚持规范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团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规范和完善。要在合理确定团场农业一线职工身份地承包规模的基础上,对承包职工通过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要采取切实措施,通过相关程序收回经营地,纳入团场统一管理,逐步调整为职工定额身份地。二要坚持以职工为主体。充分发挥连队“两委”民主管理的作用,宣传、动员、组织职工全过程参与国有农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三要坚持确地确权为主。要确地确权到职工,不得违背职工意愿,强制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四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阳光操作”,做到“四签两不准”和“四榜定案”(即:职工开会通知要签收、参加会议要签到、表决票要签名、通过方案要签字,并加盖当事人手印,不准代签,不准用铅笔、圆珠笔签字。摸底调查表上榜公示、确权登记方案上榜公示、勘界确权上榜公示、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发证上榜公示),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二、 主要工作
开展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承包职工和承包土地精准核查。
(一)全面开展精准核查。师市、团场要对国有农用地进行分项精准核查和档案资料清查,做到地清、职工身份清。查清团场连队耕地、园地、开发性用地、未利用地等基本情况,按大田种植、果园、设施种植等分类查清身份地、经营地面积,承包各类国有农用地的职工和非职工人数等详实数据,核实到地块到职工。查清现有承包地权利归属后,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
(二)绘制确权工作底图。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的图件、影像等数据(不能满足要求的需要重新获取大比例尺航空影像数据),依据“两清”结果,由专业测绘机构绘制详实的连队国有农用地确权工作底图,进行公示,作为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合理确定职工定额身份地规模。师市要根据职工队伍、团场有效耕地面积、土地生产能力、种植结构、社会保险缴费、职工年度平均收入和招录新职工等要素,综合分析测算,研究确定职工定额承包地(身份地)面积。根据农业一线职工身份地规模标准,测算确定连队承包职工最低保有数。按照“退一补一”原则及时补充承包职工。符合招录条件的职工子女可优先承包身份地。
(四)划定定额身份地。连队“两委”组织全体职工按照有效耕地面积和土地生产能力,划定承包职工定额身份地四至界线。以连队国有农用地现状图为工作底图,依据职工各自身份地四至界线绘制职工承包身份地权籍图,并制作承包职工登记表和承包地块登记表,做到图表对应。经团场审核后,由“两委”组织面向全连公示。
(五)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结果,依照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范本,制定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文本,由团场与承包职工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
(六)建立健全登记簿。根据承包合同,按照一人一簿原则,由团场建立统一规范的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登记簿应当记载合同名称,发包方全称、承包职工、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户籍所在地、合同代码、承包期限。承包国有农用地的地块代码、面积、坐落(四至)、是否基本农田,确保与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内容相一致。
(七)颁发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和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权利明确的基础上,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经师市核准,由团场向承包职工颁发兵团统一印制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试行)》。以前颁发的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作废。
(八)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文件材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
(九)做好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注销登记。依据国有农用地承包管理档案,对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或依法被征收、占用,致使承包国有农用地部分或全部丧失需要调整的,对以互换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或注销登记。
(十)健全国有农用地承包管理制度。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健全土地清查、土地发包、档案管理、经营权登记等各项工作制度,对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实行常态化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承包经营合同、权属登记、权证、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三、 进度安排(2018年底结束)
(一)准备阶段(2017年10月-11月底)
1. 成立机构。师市、团场成立国有农用地承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连队成立国有农用地承包工作实施小组,抽调专门人员具体实施。
2. 宣传动员。团场召开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动员会,对登记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宣传动员。连队应当召开动员会和职工大会,解读政策,澄清疑惑,明确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 开展培训。师市、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以及操作规程和技术要领,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
4. 建立系统。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完善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为全面开展登记工作做好准备。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1月)
师市农业、国土部门指导团场对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等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档案进行清查整理。一是要摸清土地现状,查清每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权属性质、地类和经营方式。二是摸清职工承包状况,对承包地块、面积、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
(三)清查核实颁证阶段(2018年2月-2018年11月)
1. 清查核实登记资料。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组织人员实地测量。职工有异议的进行复测,经职工确认后,制作连队土地承包实际情况表。
2. 绘制成果图。绘制详实的连队国有农用地现状图,以现状图为工作底图形成职工承包身份地权籍调查图,经连队公示、修正、再公示后,最终确定职工身份地权籍调查图,须经职工签字确认。
3. 健全登记簿。在职工身份地清查、标明空间位置、形成数据录入成果的基础上,入户核查职工土地承包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由职工签字确认后,编制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并做电子数据备份。
4. 审核颁证。完成登记程序并由师市核准通过后,以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登记簿为依据,逐步向职工颁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试行)》;对审核不合格的团场,要重新组织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四)总结阶段(2018年12月)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以师(市)为单位开展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结,并上报兵团党委推进团场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 保障措施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事关重大,要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把好事办好。
(一)健全工作机制。师(市)、团场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成员单位由农业、国土、财政、统计、司法、信访、档案管理等部门组成。要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师(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总体方案、调查研究、指导督导、经费保障等责任;团场、连队两级作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关键主体,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全面落实。要切实发挥连队“两委”和职工大会的职能作用。各级具体工作职责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网络等媒介广泛报道,以及编印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明白纸、宣传册等,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引导和营造稳步推进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确保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专项工作经费。要切实强化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努力降低工作成本,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颁证工作中,不得向职工收取费用。
(四)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师(市)、团场连队干部和工作人员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明确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规范。要制定培训计划,编印培训教材,分层次、分对象开展培训,打造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队伍和现场操作队伍。
(五)探索创新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要深入基层实际、深入职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交流学习,认真总结推广团场连队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要深入研究苗头性、倾向性和共性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涉及重大政策要及时请示报告。对局部性的问题,鼓励团场连队按照 “一事一议”的办法,通过实行差异化、区别性的措施予以解决。具体到一个连队,要注意依靠职工群众,用职工群众接受的办法解决问题。
(六)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成果验收制度。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阶段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而导致职工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责。任务完成后,在团场连队自查、师(市)核查的基础上,由兵团党委推进团场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国有农用地承包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确认承包身份地职工享有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职工个人使用。
第三条 承包职工依承包合同取得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第四条 全民所有制连队承包身份地职工,经兵团授权,师(市)审核,由团场确权、登记、颁发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
兵、师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确权、登记、颁证的监督指导,师市、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承包有效期限应与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编码和编号;
(二)核准机关、发证机关和负责人签字及日期;
(三)发包方全称、承包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户籍所在地;
(四)合同代码、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承包地确认总面积、实际承包面积、承包地块总数,地块代码、面积、坐落(四至)、是否基本农田;
(六)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主要是附记和附图及说明;
(七)承包职工承诺书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职工守则(试行)》。
第七条 按下列程序颁发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生效后,连队管理委员会在30个工作日内,将国有农用地承包方案、承包职工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连队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编制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由团场向师(市)提出颁发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师(市)国有农用地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团场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报请师(市)批准后,颁发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团场补正。
第八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九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国有农用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一条 师(市)、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办理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二条 团场应在师(市)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将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须申请办理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办理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申请;
(二)变更的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五条 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六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团场申请换发、补发。经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七条 办理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国有农用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并在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十八条 承包期内,依法解除和终止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的,应收回承包经营权证。收回的团场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承包方拒绝交回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码),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师(市)和团场要完善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有农用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兵团、师(市)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按时发放给职工。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颁发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颁发的国有耕地、园地、种植类设施农用地承包经营使用证等权属证书,全部作废,重新核定发证。
第二十三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兵团农业局监制,统一组织印制,经师(市)审核,由团场颁发,加盖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专用章、团场印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兵团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