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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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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 15:23:49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2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和时间

(一)贵州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重点水域赤水河干流(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贵州段)和长江流域20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锦江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太平河闵孝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潕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马蹄河鲶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川河泉水鱼鳜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六冲河裂腹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油杉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底江黄颡鱼大口鲇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印江河泉水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乌江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芙蓉江大口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翁密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松桃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谢桥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马颈河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清水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芙蓉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江河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江河裂腹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潕阳河黄平段瓦氏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河流,已于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今后我省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河流,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重点水域乌江干流贵州段。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三)长江流域20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河流的支流;赤水河支流、乌江支流;清水江、锦江、潕阳河、牛栏江干流及支流水域。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禁捕通告为准。

(四)有关地方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宣布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二、专项(特许)捕捞和大水面增养殖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申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禁捕期间,在特定水域开展大水面增养殖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规定并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禁渔期的通告》(黔农委通告〔2018〕1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废止,原通告规定的贵州省珠江流域禁渔期制度,在我厅另行规定之前继续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

2020年12月23日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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