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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32条省级河流管理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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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11:23:02

为进一步做好海南省河湖管理工作,保障行洪及工程安全,保护河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的通知》(琼府办〔2004〕103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现将海南省32条省级河流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海南省32条省级河流,分别为光村水、加浪河、西昌溪、卜南河、英州河、文曲河、金聪河、长兴河、打拖河、文科河、尧龙河、白石溪、板来河、沟门村水、光吉河、石滩河、岭后河、贤水、大岭河、美龙河、沙荖河、南水吉沟、洋坡溪、通什水、荣山河、北山溪、永丰水、老城河、南洋河、古城河、雅边方河、龙潭河。

二、管理范围

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以内区域;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输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脚以内区域,挖方渠段开挖点或渠顶外肩线(有排水沟的,以排水沟为准)以内区域为管理范围。

三、管理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器具;

(四)非法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道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和河长制公示牌、河道划界公告牌、界桩等。

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四、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省省级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图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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