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非主要农作物种苗(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20〕1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种苗(薯)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重庆市非主要农作物种苗(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市农业农村委2020年第2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重庆市非主要农作物种苗(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种苗(薯)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种苗(薯)是指马铃薯、甘薯、柑橘、特色果树、茶树的无性繁殖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除外)。
第三条 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苗(薯)生产经营的企业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有与种苗(薯)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苗(薯)生产经营的企业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
1.具有办公场所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30平方米以上。
2.从事马铃薯和甘薯种薯(苗)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贮藏恒温库(2-4℃)800立方米以上,并配套消毒设施;从事马铃薯脱毒试管苗、原原种或甘薯脱毒种苗生产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备准备室、无菌操作室、组织培养室150平方米以上,温室和网室的总面积马铃薯生产企业须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甘薯生产企业须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开展大田种薯生产的马铃薯和甘薯企业应当具备种薯生产基地100亩以上;从事甘薯种苗生产经营的应当具备繁育基地20亩以上。
3.从事柑橘、特色果树、茶树等种苗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仓库及加工场地100平方米以上,并配套隔离、消毒设施,种苗繁育场面积达50亩以上。开展柑橘种苗生产的应具备符合标准的温室或网室母本园、采穗圃,具有温室和网室共1000平方米以上。开展茶树种苗生产的母本园至少30亩以上,各母本的品种纯度应达100%,扦插圃20亩以上,并配备排灌系统和遮阳设备。进行组织培养繁育的还应具有可控温温室、无菌室、组培室和炼苗场地等配套设施。
(二)检测仪器
具有满足相应种苗(薯)生产、质量常规检测的仪器及必要的耕作、植保设备。开展脱毒种苗、脱毒原种生产经营的,还应当具备超净工作台、双目显微镜、电子天平、电冰箱、纯水机、高压灭菌锅、电泳仪、酶联免疫仪等仪器设备及相关药品;从事马铃薯或甘薯原种、大田种薯(苗)生产经营的,应当具备常规病毒检测仪器设备及相关检测试剂。
(三)人员
从事马铃薯或甘薯生产经营的应当具有种薯(苗)生产、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3名或3名以上;从事柑橘、特色果树、茶树等种苗生产经营的应当具有种苗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2名或2名以上。
(四)品种
生产经营马铃薯、甘薯种薯(苗)以及茶树和列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果树种苗的,应具有至少1个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柑橘、特色果树、茶树的砧木种子、砧木苗、接穗来源清楚,植物检疫合格。从国(境)外进口种苗,须按照种子进出口许可程序办理,并进行危险性病虫害的检测鉴定。进行茶树种苗生产的茶树母本园品种纯度达到100%。
(五)生产要求
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苗(薯)生产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生产技术规程操作。从事柑橘种苗生产的严禁从柑橘黄龙病、溃疡病等疫情发生区域调购商品苗或用于种苗繁殖的砧木苗和接穗,做好育苗温室(或大棚)、网室采穗圃、苗圃、人、车和砧木种子等消毒。
(六)生产环境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周围无污染源,并具有种苗(薯)生产的安全隔离和繁育条件。
(七)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苗(薯)生产经营的企业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二)单位性质及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包括: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情况。包括: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保书面承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设施设备及办公场所的说明材料。包括: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书面承诺;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登记)及授权情况。包括:品种审定(登记)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书面承诺。
(八)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1.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2.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3.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保书面承诺;4.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5.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6.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第六条 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苗(薯)生产经营的企业,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D证)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从事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苗(薯)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核发;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苗(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E证)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审核,农业农村部核发。相关许可的受理、审核、许可证核发和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应当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