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0〕7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发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需求,引导我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持续向好发展,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做好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运行监测和管理等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我厅对《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琼农字〔2014〕29号)和《海南省农业产业化(渔业)龙头企业审核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琼海渔函〔2015〕16号)进行了整合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我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壮大省重点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渔业)、南繁、农业科技或农资流通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海南省人民政府认定的涉农企业。
第三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的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省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审核、认定和运行监测等工作。市、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协助省农业农村厅管理本辖区内注册或主要生产基地、加工基地在本辖区的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必须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渔业)、南繁、农业科技或农资流通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经营的产品。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商、休闲农业(渔业)和农资流通服务为主,企业经营的农产品销售额或农资经营服务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经营业务的企业,资产总额须达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额达7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须达15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企业年交易额达1.5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计提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鼓励企业通过与产业化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或农户、贫困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带动农户应达到500户以上;从事休闲农业(渔业)的企业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人数100人以上;从事渔业的企业带动渔(农)户应达到150户(渔船20艘以上,联结养殖面积达1000亩)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创品牌能力居全省领先水平,企业必须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或知名品牌,产销率达70%以上;企业注重实施标准化生产,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优先考虑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涉农企业。申报企业积极参与农业脱贫攻坚工作,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30户以上或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20人以上,或在贫困村建立种养殖基地带动贫困村发展产业的,予以优先考虑。我省中部地区市县(屯昌、琼中、五指山、保亭、乐东、白沙)的申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以及低碳环保型企业规模标准按第六条中第三项所规定条件的80%执行,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二)市、县(自治县)审核。市、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征求市、县(自治县)发改、资规、生态环境、财政、商务、税务、银行、市场监管、供销等主管单位意见,出具审核意见。
(三)推荐上报。市、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并附上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
第九条 省直属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通过企业注册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申报,省农业农村厅不接收企业直接申请。
第十条申报材料:
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果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申请书。申请书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要求的条件如实反映情况外,还应包括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
(三)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应认真填写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并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和盖章,申报表作为申请书的附件。
(四)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五)资信证明。申报企业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六)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八)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上2个年度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九)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加盖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公章)。
(十)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排污企业须提供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明。
(十一)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出口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据实出具。
(十二)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企业扶贫工作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加盖扶贫部门公章)。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一条省重点龙头企业实行第三方机构审核制度,具备省级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征求发改、资规、生态环境、财政、商务、税务、银行、证监、市场监管、供销等主管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一)材料初审。具备省级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对市、县(自治县)政府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二)征求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出具复核意见,提出候选名单,征求发改、资规、生态环境、财政、商务、税务、银行、证监、市场监管、供销等主管单位意见后,对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文认定为省重点龙头企业,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经认定公布的省重点龙头企业,须注册入驻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和农业产业化相关信息采集平台。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省农业农村厅对省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管理机制,进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被认定或运行监测合格后的省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每满2年进行一次监测。
第十五条 运行监测程序:
(一)企业报送材料。被监测的省重点龙头企业按照监测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报送材料。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市、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省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并征求市、县(自治县)发改、资规、生态环境、财政、商务、税务、银行、市场监管、供销等主管单位意见,出具监测意见后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监测结果审定。具备省级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根据企业上报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市、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监测意见,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监测结果征求发改、资规、生态环境、财政、商务、税务、银行、证监、市场监管、供销等主管单位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颁发省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四)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报省政府同意后取消其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省重点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由企业出具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更名等材料,市、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更名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七条监测合格的省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运行监测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果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取消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十条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经市县主管部门催告,逾期2个月仍不申请运行监测的企业,视为主动放弃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资格证书作废后2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享受以下权利:
1.符合相关条件的省重点龙头企业依法享有各类优惠政策。省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2.省重点龙头企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优先向各级主管部门推荐,建议纳入农业发展重点项目库,并优先予以扶持。
3.对有上市意愿的企业,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并给予支持。
4.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省重点龙头企业中推荐产生。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制定的《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琼农字〔2014〕29号)和2015年制定的《海南省农业产业化(渔业)龙头企业审核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琼海渔函〔2015〕16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