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

关于《江西省重点禁捕退捕水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及环境监测科考活动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2021-01-22 17:22:10

为摸清全省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现状,更好地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秩序。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西省重点禁捕退捕水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及环境监测科考活动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2月6日。

江西省重点禁捕退捕水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及环境监测科考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摸清全省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现状,更好地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的函》(农办渔函〔2020〕2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在全省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开展保种育种、科研教学、调查监测和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进行科考活动和采集相关水域水生生物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科考活动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办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需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项目单位,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涉及水生生物保护区的,还应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申请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项目单位,应当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作业类型、作业渔具,以及准许采集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等事项。按照“非必须不批准”的原则,对于申请目的与相关依据材料内容不符,或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达到同样目的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则上,每个作业区域单次调查捕捞时段不超过6天,不得使用禁用渔具和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单次捕捞渔获物最高限量不超过50尾或5公斤。

第四条 申请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申请书或申请报告(原件盖章);

(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租用渔船的,还应提供渔船租用协议(复印件)。

(四)《各站位用船、捕捞渔具、捕捞时段、捕捞品种及捕捞最高限量表》,并提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原件盖章)。

(五)因保种育种需要采集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原良种场证明、作业事由和计划,并与其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确定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因科研教学、调查监测需要采集的,应提供相应的能力和设施设备证明,提供有关项目任务书(合同)或可行性报告;因种群调控需要采集的,应提供国家或省级相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出具的研究论证报告(复印件)。

第五条 禁止使用“三无”船舶开展相关采集活动,优先考虑使用专业调查船开展相关活动。除外来物种和因种群调控需要外,禁止采集的水生生物进入市场,外来物种和因种群调控需要采集的水生生物,应当在属地渔业主管部门监督并在指定地点上岸,如需进入市场,应附相关批准文件并进行标识。

第六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事项开展科考活动,并主动接受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在实施科考活动前2天,应告之所在水域渔业主管部门,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科考活动要全程携带相关批准文件,使用的船舶要悬挂统一标识的旗帜。

第七条 全省水生生物资源及环境监测科考活动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各相关水域所属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采取责任分区实施科考活动,分为四个区域,分别为:长江江西段、鄱阳湖、3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和五河干流重点水域。各水域负责监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分区如下:

(一)长江江西段水域(含2个保护区)。由九江市水产科学研究所牵头,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和瑞昌市四大家鱼原种场等协助开展科考活动。

(二)鄱阳湖水域(含4个省级及以上水生生物保护区)由省水产科学研究所牵头,九江市水产科学研究所等协助开展科考活动。

(三)全省29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及五河源头(除鄱阳湖和长江江西段水生生物保护区)。由南昌大学牵头,省水产技术推广站等协助开展科考活动。

(四)五河干流重点水域。由省水产科学研究所牵头,其它申请单位协助开展科考活动。

(五)牵头项目单位根据监测合同计划要求负责制定该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及环境监测实施方案、对外省科研教学单位在该水域进行科考活动的计划进行初步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提交年度科考活动监测报告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鼓励支持省外科研教学单位来赣从事科考活动。根据其承担的监测任务和计划,纳入上述责任区域分类管理。一是涉及上述责任分区的,监测方案需与该区域牵头单位制定的监测实施方案保持一致,统筹开展监测活动;二是不涉及上述责任分区的,依据承担单位任务要求进行批复,避免重复调查或未设置调查点。

第九条 项目单位提供的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所在水域渔业资源现状。如鱼类、虾类、蟹类、贝类(包括成体、幼体或幼虫及卵和配子)的生物种群的种类、数量、生物量、时空分布和变动趋势等。二是所在水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如水体理化指标(包括水温、流速、pH、透明度、总氮、总磷等),浮游生物、底栖生物、水生植物等种类、密度、生物量等。三是监测数据统一汇总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实行数据由所有监测单位共享。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1月22日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热点排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