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海东市农业农村局、各州农牧(农牧和科技)局: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加强农作物病虫害分类管理,我厅在农业农村部已制定《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33号)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研究起草了《青海省二类农作物病虫害名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梳理汇总后,于2月7日前反馈予种植业管理处。
附件:
1.青海省二类农作物病虫害名录(征求意见稿)
2.青海省二类农作物病虫害确定依据
青海省二类农作物病虫害确定依据
根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列入全国一类病虫害名录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青海省二类病虫害名录:
一、病虫发生的广泛性。具有迁飞性、流行性,暴发性等特点,常年发生面积占全省农作物种植面积30%以上;
二、病虫危害的严重性。重发年份造成的产量损失或潜在产量损失达到30%以上。
三、社会公众的关注性。事关粮食安全、产业安全、脱贫增收、社会稳定。
四、病虫防控的艰巨性。仅靠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地方政府难以及时有效控制发生危害,需要省农业农村厅协调指导和组织控制的。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月26日
(来源:青海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