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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的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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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17:22:06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家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0〕16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家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事项层级由农业农村部下放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明确该事项审批相关条件等,现制定《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家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的服务指南》,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2月3日

附件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家

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的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家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二、适用范围

在甘肃省区域内从事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法律依据

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第21号令发布、2004年农业部第38号令修订、2013年农业部第5号令修订、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经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农业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第二十三条: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二)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三)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四)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应当提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五)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应当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产品成分检验报告。(六)以贸易为目的的,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465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第一项:将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权限下放给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下放后,取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的初审。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实施许可,加强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和进出口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的监管。

四、办事条件

申请人需报送以下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出口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3.进出口合同、协议(一式两份)

4.出口野生植物来源为自行采集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来源为收购的,还需提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

5.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属于商品的需提供相应的正式商品说明,属于非商品的需提供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成分检验报告

6.对外贸易管理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五、办理流程

1.材料受理:省政府政务大厅农业农村厅窗口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出口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1个工作日)

2.项目审查: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7个工作日)

3.项目审批:厅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

4.办理批件: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根据厅领导审批决定办理批件(6个工作日),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甘肃农业信息网公开审批结果,在“信用甘肃”推送行政许可信息。

5.决定送达:省政府政务大厅农业农村厅窗口向申请人送达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六、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七、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来源;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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