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申报指南(农作物种业类)
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农作物种业方面重点支持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测试评价和制(繁)种等种业关键环节能力提升项目建设。
一、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
(一)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项目
1.建设要求。重点新建、改扩建一批国家农作物种质资 源中期库。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库的保存、评价能力明显 提高,能够满足今后 20 年种质资源保存和鉴定评价能力提 升的需求。
2.建设内容。新建、改扩建种质资源库建设按照填平补 齐原则,根据扩增保存种质资源的数量等实际需求,补充建 设田间工程、购置仪器设备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 等。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新建、改扩建一批种质资源中 期库,拟布局及品种范围为:山西(特色杂粮作物)、四川 (西南特色作物)、西藏(藏区高原作物)。项目由承担国 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和省级科研教学单位建设。项目 承担单位应拥有国家种质资源库及资源保存、评价的技术队伍。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 70%、中部地区 80%、 西部地区 90%的补助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二)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圃项目
1.建设要求。新建种质资源圃原则上要求占地面积 500 亩左右,保存该生态区域特色作物种类 2 种以上,资源保存 能力 5000 份以上,年鉴定评价和分发能力 500 份以上。项 目建成后,资源保护种类、数量、质量以及评价鉴定能力明 显提高,能够满足今后 20 年资源保存和鉴定评价能力提升 的需求。改扩建项目形成的保存、鉴定评价和分发能力原则 上不低于新建资源圃。
2.建设内容。新建种质资源圃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保存、 隔离、鉴定评价等圃地建设,购置资源鉴定及田间测定、监 控、相适宜的农机具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设施设 备。改扩建种质资源圃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根据扩增保存种 质资源的数量等实际需求,补充建设田间工程、购置仪器设 备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新建一批种质资源圃,拟布局 及品种范围为:山西(饲草)、海南(热带野生稻)、贵州 (云贵高原特色作物)。项目由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 的国家或省级科研教学单位建设。申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 的项目单位,应具有该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的 科研支撑队伍,拥有 500 亩以上自有土地用于种质资源圃建设,已收集保存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原则上不少于 300 份, 且该区域没有已建成的同作物类型的国家种质资源圃。改扩建一批种质资源圃,拟布局及品种范围为:广东(野 生稻)、陕西(柿)、新疆(野生苹果)。项目由承担国家 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和省级科研教学单位建设。项目承 担单位应具备承担 DUS 测试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繁殖材料 保存能力。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 70%、中部地区 80%、 西部地区 90%的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三)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项目
1.建设要求。保护区总面积达到 1500 亩以上。项目 建成后,原生境保护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栖 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严重濒危的农业野生植物珍稀物种种 群得到恢复和发展。
2.建设内容。项目应根据实际需求,重点建设隔离设 施、警示设施、看护设施、防火排灌设施、温室、网室及 必要的供电供水设施等,购置数据采集分析设备、通讯巡 逻设备、环境监测设备、标本陈列设备、资源监测与管护 监控设备等。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建设一批农业野生植物原生 境保护区,拟布局范围为河北、湖北、湖南、甘肃等省份, 各地限报 1 个。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 级农业环保站、科教站、农技站等事业单位,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申报项目目标保护物种应优先选择已列入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处于濒危状态,对粮食 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农业野生植物,包 括作物野生近缘植物、野生蔬菜、野生果树、野生花卉、 野生茶树和野生药用植物等。项目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立原生境保护区的批复文件,明确保护物种、建设地 点和范围、责任主体,具有长期土地经营使用权和充足的 运行经费保障等。项目区域应远离人群密集活动区、污染 源、地质塌陷区等。鼓励并优先支持以省级农业环保站、 科教站、农技站等事业单位牵头,统筹辖区内符合规划布 局的各县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项目打捆申报为一 个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明确项目后续管护措施。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 70%、中部地区 80%、 西部地区 90%的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隔离基地项目
1.建设要求。为落实国家“南繁硅谷”建设要求,满足海 南南繁科研育种工作需求,新建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 转隔离基地,建设标准符合国家进出境动植物隔离基地建设 的硬件要求,隔离基地核心区面积不低于 100 亩。基地建成 后达到进出境检疫部门和植保部门的相应要求,具备检疫隔 离资质。
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检验检疫实验室、隔离检疫种植 养殖区、隔离温室(包括必要的负压温室)、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土建工程,以及相关仪器设备购置。
3.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新建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 中转隔离基地项目,布局在海南三亚,由具有相应实力的事 业单位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且最多不超过 25000 万元。
二、农作物育种创新能力提升
(一)农作物育种创新项目
1.建设要求。围绕发挥种子企业在现代种业发展中的主 体作用,通过改善企业育种创新条件,支持开展高效育种, 提升种质资源保存利用、育种科研创新、良种生产加工、推 广服务等能力,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 的民族种业。
2.建设内容。根据育种科研方向和科研技术路线及育繁 推一体化发展要求,着力改善科研基础设施,兼顾种子生产 加工等条件。重点建设内容包括库房(含低温种子库)、检 验室、农机具库等土建工程,温室、大棚、晒场、试验地田 间工程,以及实验分析设备、农机具、仪器设备购置等。
3.项目布局与申报条件。不同作物每省(自治区、直辖 市)限报 1 个。水稻育种创新项目:安徽、江西;玉米育种 创新项目:辽宁、河南;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育种创新项 目:黑龙江、贵州;果菜茶(含食用菌、花卉)育种创新项 目:北京、上海;饲草育种创新项目:甘肃、内蒙古。申报农作物育种创新项目企业条件:①已开展科企合 作,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签订长期科研合作协议,明确种 业科研成果转化方式,其中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 企业优先;②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 试点 30 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③具 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自有或租用(剩余租期不少于 5 年) 的科研育种基地 5 处以上、总面积 200 亩以上;④近 3 年内, 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 5%;⑤生产经营主 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 3 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 6 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 2 个和省级审定品种 3 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 1 个和 省级审定品种 5 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 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登记或单独申请获得植物 新品种权的品种 5 个以上;⑥产业实力强,具有走出去潜力 优势,在国外有一定市场;⑦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 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 10 人以上;⑧近三年无生产经营假劣 种子或套牌侵权行为。申报饲草育种创新项目企业条件:①有稳定的产学研合 作机制,包括紧密的科研、企业合作协议,有健全的售后服 务体系;②有专门的育种机构,自有科研实验室 100 平方米 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用地(自有或剩余租期 5 年以上)100 亩以上,具备较为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③拥有自有深度登记品种;④拥有商业化育种研发队伍,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科研(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人员 5 名以上。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投资总体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2500 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0%,且每个项目 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
(二)分子育种创新服务平台
1.建设要求。为推进新一代智能化育种技术体系发展、 有效提升动植物种业关键共性技术支撑能力,打造国际领先 的国家分子育种中心,开展多物种基因组测序、组装、功能 基因解析、全基因组选择、性状创新,以及新种质资源创制, 进行育种大数据智能化集成应用,并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 测定评价等公共技术服务。
2.建设内容。致力于打造生物技术与信息技术高度集成 的行业关键共性平台,主要包括高通量的基因分型平台、高 效率的遗传转化体系、高性能的大数据分析中心、专业化分 子检验检测中心、规模化性状测试网络等,并配套相应仪器 设备。
3.项目布局与申报条件。在现有基础上提升改造,布局 在相关育种基础较好的湖南省,由国家级分子育种平台企业 承担;要求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业务用房;具 有分子育种、遗传育种、生物信息、大数据及物联网的专业 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 支持。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投资总体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2500 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0%,且每个项目 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
三、测试评价能力提升项目
(一)建设要求。加强现有资源整合,建设一批国家级 测试评价中心和区域级测试评价站,承担品种区域试验、特 性鉴定、质量检测、登记认证及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 定性测试(DUS)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的生态区布局要求和 试验机械化、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开展建设。项目建成后, 能够承担本生态区域植物品种试验以及测试技术研究等任 务;能够实现试验申请、试验方案形成、试验任务下达、试 验管理评价、试验数据采集与汇总分析、品种推广等环节全 程信息化管理;每年承担 1500 个次以上品种试验任务;具 有开展抗病性(抗虫、抗旱、抗高低温、抗倒、耐渍涝、耐 盐碱、水肥高效利用等)鉴定能力;测试用地长期稳定(自 有土地)。
(二)建设内容。重点建设远程监控室及配套设施设备、 网络管理室、考挂室、种子仓库,特性鉴定专用设施,摄影、 生理生化分析、品质分析室等土建工程,组织培养工作间、 植物样品处理工作间、分子及生理检测实验室,温室、网室、 隔离防护等田间工程,重点购置田间耕整、运输、品种性状 与田间环境数据采集、小区播种与收获、测产、考种及试验 信息化等设备机具。
(三)项目布局和申报条件。测试评价分中心布局在广 东、陕西、青海。区域测试评价站布局在辽宁、河南、四川 (饲草区试)、甘肃(饲草区试),每个省份限报 1 个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协调能力强;有 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检验业务用房改造;有相应 的试验用地,面积 200 亩左右,生态代表性强;具有开展品 种试验、种子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同时按照 1+N 建设模式要 求,每个区域性测试评价站应带动建设亚生态区内 3-5 个测 试点,形成区域性试验网络。其中布局在陕西的分中心还要 立足于打造面向上合组织和中亚地区的种业新品种测试评 价交流合作平台。
(四)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60%、中部地区70%、 西部地区 8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四、制(繁)种能力提升项目
(一)建设要求。在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区域性良种 繁育基地范围内,支持部分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市) 加强种子(种苗)基地基础设施、生产加工、监管服务能力 建设,着力提升基地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和信 息化水平。项目建成后,近三年种子(种苗)向本区域外调 出量应占到基地种子(种苗)生产量的 60%以上。
(二)项目布局与承担单位。项目布局在农业农村部认 定的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范围内,根据作物分类优先安排一批基地建设,主要包括:常规稻(云南)、大豆(黑龙 江、安徽)、马铃薯(河北)、棉花(新疆、新疆兵团)、 杂粮杂豆(宁夏)、花生(山东)、糖菜茶食用菌等(河北、 山西、江苏、湖北、广西、重庆)、中药材(福建、甘肃)、 饲草(黑龙江、甘肃、新疆)。由种子基地县(市)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申报或基地县有实力的种子企业 直接申报,每省限报一个。
(三)建设内容。项目重点支持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实 施土地平整、田间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 设,购置相关仪器设备和农机具,实现旱涝保收;支持种子 基地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 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建设,推进基地实现种子生产、质量监 管的信息化和可追溯;支持有条件的种子基地建设种业园 区,完善种子晒场、仓库及附属设备、种子质量检验室、农 机库房、种子加工车间等加工及仓储设施。
(四)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投资总体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2500 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0%,且每个 项目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
五、其他申报要求
(一)项目名称。地方申报项目按照“建设地点(缩写) +农作物类型(可选)+项目类型”模式命名,如:**省**市 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项目。
(二)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须附具的部分证明材料。项目承担主体为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并附有效的法人 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 2017-2019 年财务报表;项目 建设所需土地使用证明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租用协 议、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书;符合指南中各类型项目申报条件 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公益性项目还应提供确保项目建成后 正常运行的经费证明或说明。
(三)项目申报建设内容有关要求。土建工程要按实际 需要明确建设数量和面积,不得以项目名义兴建楼堂馆所;田间工程、仪器设备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标 准和购置设备规格。
(四)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项目布局及 品种范围进行项目推荐,原则上每个省不超过 2 个。同时,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九部委关于《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 业促进精准脱贫指导意见》(农计发〔2016〕59 号)和《农 业部关于加大贫困地区项目资金倾斜支持力度促进特色产 业精准扶贫的意见》(农计发〔2016〕94 号)精神,允许国 家级贫困县以主导产业为依托打捆申报项目,符合条件的贫 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将优先安排。
六、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
联 系 人:张野田
联系电话:010-59192570
2.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联 系 人:吴凯锋
联系电话:010-59193236
2.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原生境类项目)
联 系 人:李景平
联系电话:010-59192987
3.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饲草类项目)
联 系 人:赵恩泽
联系电话:010-59192884
2021 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申报指南(畜禽种业类)
以落实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肉羊、水禽遗 传改良计划为重点,重点突出资源保护、畜禽新品种选育和 夯实种业发展基础等主攻方向,重点支持建设资源保护项 目,兼顾畜禽育种创新、生产性能测定和制(繁)种等项目建设。
一、资源保护利用项目
(一)建设要求。重点支持建设国家重点区域性基因库, 尚未建立保种场或保护区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未投资的 14 个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兼顾其他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国家 公布的新发现资源和地方保护品种保种场(新建国家级遗传 资源保种场,三年内必须达到国家级保种场要求,并向国家 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出申报要求)。项目建成后,种质资 源场保种核心群规模增加 20%以上,三代之内无血缘关系的 家系不少于 6 个(家畜)、30 个(家禽);区域性基因库畜 禽品种保存数量达到 30 个,现有《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 护名录》中的品种不少于 15 个。
(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低温保存设施、标准化 畜禽棚舍、孵化厅、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以及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围墙等生产性辅 助设施,配套畜禽品种保存、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 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构建试验物联网系 统和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保护区项目可设立界 碑、指示牌、宣传牌等区界设施和宣传设施。
(三)项目申报条件。
1.种质资源场(区)。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 资源保护名录》,尚未建立保种场或保护区的 14 个畜禽遗 传资源,同时兼顾其他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的畜禽品种资源和部分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濒危品种。每省 限报 1-2 个。
2.国家重点区域性基因库。支持在山东省新建国家重点 区域性畜禽基因库,由具有一定基础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
(四)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70%、中部地区80%、 西部地区 9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新建区域性畜禽基因库项 目中央投资补助规模控制在 3000 万元以内。
二、畜禽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一)建设要求。围绕主要畜种遗传改良计划,结合畜 禽优势产区布局,重点支持一批有实力的核心育种场等单 位,有效利用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和引进优良品种资源,加强 主要畜种选育和新品种培育,不断提升我国畜禽育种自主创 新能力,为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项目建成后, 种畜禽场育种条件明显改善,年生产性能测定数量增加 20% 以上,优良种畜禽供应能力提升 10%以上。
(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标准化种畜禽棚舍、育 种实验室等土建工程,配套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胚胎 移植等仪器设备,购置母畜、胚胎、冻精等育种材料(引种 费不超过总投资的 20%,中央投资不用于此项)等。择优支 持部分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畜禽企业,完善育种创新、标准化 繁种、科技推广等方面设施装备。
(三)项目申报条件。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 足、运转机制活的育种企业承担,优先支持国家核心育种场。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 可证》,有专门的育种部门和技术团队,并与科研院校保持 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 企业优先安排。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生猪育种创新项目。核心群母猪需满足:长白猪存栏 1000 头以上,或大白猪存栏 1000 头以上,或杜洛克猪存栏 300 头以上,或地方品种 600 头以上,或培育品种 600 头以 上;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年测定并上报数据的种猪 3000 头 以上。
2.肉牛育种创新项目。核心群母牛需满足:地方品种单 品种基础母牛存栏 100 头以上或引进品种单品种基础母牛 200 头以上,具备培育种牛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优先 支持已开展种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并上报数据,并与种公牛 站签订种公牛培育合作协议的种牛场。
3. 奶牛育种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荷斯坦牛,兼顾娟珊牛 和乳肉兼用牛,核心育种群成年母牛存栏 400 头以上,具备 培育种牛的条件和能力。优先支持开展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并 上报数据,并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培育合作协议的种母牛 场。
4.羊育种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肉羊,兼顾毛用、绒用羊。种肉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 3000 只以上,种用毛、绒羊场 特、一级基础母羊 2500 只以上,具有培育种羊的基础条件 和技术力量等,优先支持长期开展种羊生产性能测定工作的 种羊场。
5.鸡育种创新项目。蛋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 2 万套以上, 具备 4 个以上的蛋鸡品系纯系,至少有形成 1 个配套系的供 种能力,建有 2 万只以上育种笼位,能持续开展 5 个以上杂 交组合的配合力测定。肉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 3 万套以上,具备育种素材 4 个 以上,至少有形成 1 个配套系的供种能力,建有 2 万只以上 育种笼位,能持续开展 5 个以上杂交组合的配合力测定。
6.马、驴等特色畜种育种创新项目。品种具有独特特性 和市场前景,在扶贫增收方面作用明显。良种马或良种驴核 心群 500 头以上,每个单位至少具备培育专门化品系或品种 的素材 2 个。重点支持已有育种基础并取得成效,场内具有 标准化配种站、品种登记、带动能力强的单位。
(四)项目布局。生猪: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浙江、江西、四川、陕西。牛:内蒙古、辽宁、黑 龙江、山东、河南、湖北、云南、新疆。羊:内蒙古、河南、 甘肃、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禽类:北京、河北、江苏、 河南、广东、四川、陕西。马、驴等特色畜种:内蒙古、辽 宁、青海。
(五)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 2500 万元, 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0%。
三、畜禽品种测定站
(一)建设要求。围绕主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选择基 础较好、种畜禽产业优势明显的区域,以现有部省级种畜禽 生产性能测定中心为重点,支持建设猪及禽测定站,对畜禽 新品种的生产性能进行测试评价。通过项目建设,提高畜禽 良种质量监测能力,为新品种推广和种业监管工作提供技术 支撑。项目建成后,品种测定站年测定能力提升 20%以上。
(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畜禽性能检验室、测定舍、 隔离舍、污水处理池及其他场区工程等建设,配备饲喂自动 供给测量系统、生产性能测定软件系统、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配种防疫设备和冻精保存运输器 械,建立测定信息处理平台。
(三)项目申报条件。测定站建设单位需具有相应的种 畜禽测定、品种鉴定等业务能力和基础,配备有相应技术人 员,资产和财务状况良好,运转机制灵活,有稳定的运行经 费来源。
(四)项目布局。生猪:山东、湖北、广东、重庆、陕 西。禽类:北京、江苏、广东。
(五)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60%、中部地区70%、 西部地区 8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四、制(繁)种基地项目
(一)建设要求。围绕生猪产区布局,以保障优良种猪 及其精液供应为目标,重点开展种猪站改扩建,提升生产能 力和质量。项目建成后,种猪站供精能力提升 20%以上。
(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圈舍等设施, 配套养殖设备、良种登记信息系统等。
(三)申报条件。种公猪站存栏采精种公猪 200 头以上, 其中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的超过 50%,取得《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重点支持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种公猪站和国 家核心育种场建设种公猪站,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猪站。
(四)项目布局。种公猪站:河北、上海、山东、河南、 广东、广西、四川。
(五)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 2500 万元, 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0%。
五、申报其他要求
(一)申报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项目布 局及畜种范围进行项目推荐,每个省份不超过 2 个,原则上 不推荐“十三五”期间支持过的项目主体,同类项目请按照优 先次序进行排序。对于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畜种和扩繁场、良繁场建设等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项目名称。规范项目名称,按照“项目实施地+畜 种类型+项目类型”模式命名,如:**省**肉牛育种创新项目。
(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只能由一个独立法人单位承 担,行政单位、非法人单位等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四)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须附具的部分证明材料。项 目承担单位法人证明(项目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 的,须具备经工商部门或市场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 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现有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用 协议;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证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规 划部门规划意见;企业 2017-2019 年财务报表;项目建设单 位与申报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 性能测定中心除外,新建资源场可附带县级以上种畜禽管理 部门意见);符合指南中各类型项目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关证 明材料;公益性项目还应提供确保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行的经 费证明或说明。
六、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
联 系 人:张野田
联系电话:010-59192570
2.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联 系 人:吴凯锋
联系电话:010-59193236
2021 年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申报指南 (水产良种类)
水产良种项目拟重点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育种创新等方面建设。
一、水产种质资源场
(一)建设要求。根据现代种业发展要求,突出薄弱环 节、优势区域,聚焦主要品种,系统构建分级分类渔业生物 种质资源保存体系,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水产原良种场, 建设完善一批种质资源场。项目建成后,水产原良种基础群 体保存能力提高50%以上,优质亲本供应数量增加20%以上, 种质保存和选育水平明显提升。
(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催产和孵化车间、亲本 池、苗种培育池等生产设施,配套进排水、电力、道路、动 物无害化处理等工程,购置常规生物学仪器、水处理系统、 养殖设施等。
(三)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北京、河北、山西、内蒙 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兵团各限报 1 个。重 点支持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 批)》(农业部公告第 948 号)的品种、冷水性鱼类和通过 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省级(含)以 上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和独立法人资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 证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具有三年以上申报品种的保种工 作基础,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省级以上科研单位或 高等院校作为技术依托;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织)的,须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 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 15 年以上的租用土地(“三区三州”项目可放宽至 10 年以上)。
(四)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70%、中部地区80%、 西部地区 9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且每个项目中央投资最多 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
(一)建设要求。重点支持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或育繁 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建设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 范项目。项目建成后,育种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育种创新能 力显著提升,企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核心群体保存池、备份 基地、催产和孵化车间、隔离检疫池等种质搜集保存设施, 以及育种实验室、培育池、遗传性能对比测试设施,配套水 处理系统、育种管理数据库、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购置 实验室仪器、标记设备、在线监测设备等。
(三)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河北、辽宁、江苏、安徽、 福建、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各限报 1 个。承担育 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或合 作培育的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有关科研成果获得省 部级以上奖励,具备水产育种创新科研条件,有较强的人才 队伍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与科研单位有紧密合作协议。近五年承担过国家育种科研项目的企业优先。项目原则上要 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 土地或租期 15 年以上的租用土地(“三区三州”项目可放宽至 10 年以上)。
(四)中央投资规模。按照项目总投资 40%比例安排中 央投资,且每个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品种测试站项目
(一)建设要求。根据现代种业发展要求,在水产养殖 主产区对重点水产新品种先行先试,开展水产新品种生产性 能测试,为新品种保护、推广和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优 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省级及以上水产科研院所、水产推广机 构和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一批水产新品种测试站。项目建成 后,水产新品种生产性能测试相关基础条件、技术水平和公 信力明显提升。
(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隔离检疫设施、实验用 房、测试车间、试验池塘等,配套进排水系统、养殖尾水处 理、动物无害化处理等附属设施工程,购置科研生产仪器和性能测试软件系统等;构建远程在线监测等物联网系统和测 定信息处理平台。
(三)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东北、华北、华东和华南 区各限报 1 个。重点支持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等 新品种测试和测试数据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申报品种 相关的选育工作基础,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原则 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 自有土地或租期 20 年以上的租用土地。
(四)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 60%、中部地区 70%、西部地区 8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且每个项目中央投 资最多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繁种基地项目
(一)建设要求。重点支持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育 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建设水产种业繁育基地项 目。项目建成后,扩繁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优质亲本和种苗 供应能力显著提升。
(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亲本保存与培育池、孵 化繁育车间、隔离检疫池、苗种培育池、投入品仓库等工程, 配套进排水系统、尾水处理、电力线路、动物无害化处理等 设施,购置生产运输装备。
(三)项目布局及申报条件。以现有省级以上水产良种 场和规模以上水产苗种场为基础,改扩建繁种基地 6 个,布 局在苏、浙、鲁、鄂、粤、琼 6 个省,每省限报 1 个。
(四)中央投资规模。按照项目总投资 40%比例安排中 央投资,且单个项目中央投资 1000 万元。
五、其他申报要求
(一)项目名称。地方申报项目按照“建设地点(缩写) +品种类型(可选)+项目类型”模式命名,如:**省**市四 大家鱼水产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
(二)可研报告须附具的证明材料。项目承担单位法人 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 2017-2019 年财务报表;项目 建设所需土地、水域、滩涂等的使用证明或项目使用的预审 意见、租用协议、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书;有关技术成果证明;科企合作协议或证明材料;申报项目在拟建地点的现状图及 设计平面图。符合指南中各类型项目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关证 明材料。
四、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
联 系 人:张野田
联系电话:010-59192570
2.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 系 人:王 良
联系电话:010-59192956
(来源: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