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9期(总第321期)。
十笏園牌香醋检出禁用防腐剂
临沂市兰山区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北园路店销售的标称为山东十笏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醋(酿造食醋)(1.3L/瓶、十笏園及图形商标、2020/6/16),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结果为0.0293g/kg,标准值为不得使用。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长期食用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健康造成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食醋中的最大使用量为1.0g/kg。食醋该批次产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检验结果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是由于该批次产品包装标签标示为“0%添加防腐剂”,所以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质量要求。食醋中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未按标签标示生产。
公开资料显示,山东十笏园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2010年被评为山东农业龙头企业。2004年通过国家“QS”IS9001:2000国际食品认证。 “十笏园”甜面酱等产品多次荣获“国际食品博览会金奖”。在山东市场连续多年名列前茅。
第三方数据显示,山东十笏园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被处罚款15000元。
烟台山牌米醋总酸不达标
烟台市芝罘区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华信家园店销售的标称为烟台市酱油酿造厂有限公司生产的米醋(365mL/袋、图形商标+烟台山牌、2021/6/12),总酸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初检结果3.72g/100mL,复检结果为3.89g/100mL,标准值为≥4.0 g/100mL。
总酸是食醋的特征性品质指标之一。一般而言,总酸含量越高说明食醋发酵程度越高,酸味越浓。总酸不合格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酿造食醋》(GB/T 18187—2000)中规定食醋中总酸含量不得低于3.50g/100mL。该批次产品中总酸的检测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规定“总酸≥4.0g/100mL”。食醋中总酸含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未按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组织生产,还可能是出厂检验把关不严造成。
第三方数据显示,烟台市酱油酿造厂有限公司2018年因为淋酱油车间过滤废水、食醋车间和酿造等车间冲洗废水,未经预处理,分别通过厂区北侧、南侧管道直接排放至城镇污水管网被环保局罚款20万元。2020年有一次行政处罚,被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100元。
其官网称,烟台市酱油酿造厂有限公司始建于1951年,是生产酱油、食醋、酱类和各种调味品的专业生产公司。
WU FENG牌复配酶制剂抗氧化剂铅超标 曾多次被行政处罚
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商城陈振明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为山东五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配酶制剂抗氧化剂(1kg/袋、WU FENG及图形商标、2020/12/12),铅(P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结果为2.9mg/kg,复检结果为2.7mg/kg,标准值为≤2.2mg/kg。
铅是一种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长期食用铅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血液系统、神经系统产生损害,尤其对儿童生长和智力发育的影响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中规定,铅(Pb)在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最大限量值为2.2mg/kg。复配食品添加剂中铅(Pb)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中铅含量超标,也可能是生产设备或包装材料中的铅迁移带入。
第三方数据显示,2015年禹城五丰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五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因未按要求建立健全食品索证索票制度案被罚款5000元;2016年因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被罚款5000元;2017年因未按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被罚款1万元;2020年因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发酵粉标签未标示高活性干酵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罚款7万元;2021年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罚款83000元。
金翔牌烤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
威海市环翠区威海振华商厦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烟台新大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鱼片(5g×20/袋、金翔及图形商标、2021/2/1),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结果8.57μg/kg,复检结果5.93±0.35μg/kg,标准值为≤4.0μg/kg。
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一种,是国际公认的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具有肝毒性和致癌性。目前由N-二甲基亚硝胺引起的急性中毒较少,但如果一次或多次摄入含大量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食物,也可能引起急性中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N-二甲基亚硝胺在水产制品(水产品罐头除外)中的限量值为4.0μg/kg。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原料腐败所致或加工过程中污染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