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10月19日在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湿地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上会提请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完善对湿地的定义和保护范围,拟进一步体现乡镇人民政府在湿地保护中的职责,草案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湿地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2021年1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湿地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参考国际湿地公约和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湿地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予以研究完善。此次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修改,明确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实行湿地名录制度的基础上,增加发布湿地范围的规定。
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承担湿地管理、保护和修复等有关工作。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体现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湿地保护中的职责。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湿地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同时分别增加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湖湿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滨海湿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城市湿地的保护职责。
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对重要湿地以外的一般湿地的保护管理,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发布一般湿地名录及加强一般湿地动态监测的规定,并增加规定: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
根据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增加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湿地审批等规定,同时明确占用湿地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做好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衔接。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建议适当提高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严重破坏自然湿地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
10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还就湿地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范湿地利用的条款给出解读。
首先,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严格控制占用湿地,除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等项目外,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重要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在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其次,草案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等统筹考虑,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分类指导,适度控制利用规模,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再次,禁止从事开(围)垦、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擅自填埋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等活动。另外,规定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同时,要求依法进行的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并应当补充与所占用湿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或者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关于湿地修复,草案对修复标准、修复方式也有明确规定。关于修复标准,草案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修复等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地方标准;关于修复方式,草案明确要采用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并要求修复重要湿地时,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按照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修复完成后,应当申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此外,草案还对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的修复专门提出要求。
责任编辑:钟欣 刘云(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