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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对一起卖假酒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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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11:18:20

近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1年5月,王某某和曾某某商量,由曾某某提供假的“贵州茅台”商标、酒瓶等物,对王某某提供的酒进行包装假冒,王某某以每箱500元的价格支付报酬。随后,王某某将20箱共120瓶假冒的“贵州茅台酒”以4.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周某某,由曾某某邮寄到周某某的住处。王某某获利4.5万元,支付曾某某1万元。同年7月7日,王某某再次联系曾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将10箱共60瓶假冒贵州茅台酒卖给周某某,王某某获利2.25万元,支付曾某某5000元。

2021年7月15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周某某的住处查获上述假冒的贵州茅台酒10箱共60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茅台酒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王某某、曾某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022年1月29日,海城区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海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海城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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