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全市查办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涉疫情防控违法典型案例,予以警示。此次公布的8个典型案例,包括进口冻肉来源不明、未明码标价销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生产不合格医用外科口罩等违法行为。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希望广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切实承担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风险。
案例一
洪卓辉冰鲜店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冷冻肉品案
2021年2月2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检查位于太和谢家庄农贸综合市场的洪卓辉冰鲜店,在当事人的冻库内发现冷冻猪肉34件(813.78公斤),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
经查,当事人共销售无合法来源进口冷冻猪肉1件(25.44公斤),销售金额814.08元,违法所得101.76元;库存34件(813.78公斤)被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扣,库存商品货值金额26040.96元。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商品货值金额合计26855.04元,违法所得合计101.76元。
依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冷冻猪肉813.78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01.76元,罚款6713.7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品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未将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录入“冷库通”系统案
2021年11月17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检查位于和平西路116号前座首层102档的广州品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的一批原产地为泰国的进口“201冻鸡肫”(150箱)已分销完毕,但未通过“冷库通”APP进行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一般处罚情形,荔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武兴冻品店为他人仓储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冻品案
2021年4月27日,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到广州市南沙区大涌下街11号的武兴冻品店执法检查,据经营者卢某某确认,曾为他人一批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冻猪肚冻品提供仓储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条例和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增城区仙村镇无主走私进口冻品案
2021年1月18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镇街移送线索,与当地镇街整规办、公安部门联合行动,在两台货车上查获进口冷冻肉20.87吨,后经鉴定为走私冻肉,当事人不明,涉案货值高达63万元,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因无法确定上述涉案物品的所有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26日至3月28日期间,以局政务网站登载电子公告、局实体公告栏和案发地分别张贴纸质公告的形式,通知涉案冻肉的所有人限期认领财物并接受调查和处理。公告期满,上述涉案物品仍无人领取,也无人前来接受调查和处理,涉案冻肉纳入后续销毁处理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规定,上述冻肉产品的货主涉嫌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增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
案例五
伟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分区存放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12月8日,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广州市伟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冷库时发现,现场贮存的进口冷链食品与国产冷冻食品未分区管理,遂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3月14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在其经营的冷库贮存“LUTOSA”葱香薯角等16种进口冷链食品(1262件),未按照广州市冷库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三专”措施储存,与其他国产食品一起混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3天,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吴某某未将进口冷链食品有关信息录入“冷库通”系统案
2021年11月初,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越秀区珠光市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冷柜发现从广州市荔湾区某商行购入原产国泰国进口“冻鸡肫”(3箱),当事人能出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但未能出示“冷库通”的录入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越秀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将进口冷链食品有关信息录入“冷库通”系统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1月下旬,越秀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从广州市荔湾区某食品经营部购入原产国西班牙的进口冷链食品“冻猪脚圈”(13箱),当事人能出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但未能出示“冷库通”的录入情况。
当事人再次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将进口冷链食品有关信息录入“冷库通”系统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广州惠仁大药房未明码标价销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
2021年6月8日,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检查广州惠仁大药房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现场发现该企业的“麦迪斯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规格:10只独立装”,没有进行明码标价。经查,6月1日,该企业购进4010只口罩,购进单价0.20元/只;6月5日,该批口罩到店后未明码标价进行销售。截至案发,该企业共未明码标价销售70只口罩,总销售金额为46元,共获利3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企业明码标价,并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广州友沃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医用外科口罩案
2021年2月9日,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核查,广州友沃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医用外科口罩,遂依法立案调查。4月14日,再次收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医用外科口罩核查线索。先后两次线索,当事人一致,不合格样品种类、规格一致,黄埔区市场监管局遂将两个案源线索并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并销售不合格医用外科口罩80000个,启动召回1500个。另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3批次产品时均未附带出厂检验报告书,且有一批次产品出厂入库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没收医用外科口罩1500个,以及罚款123260.5元的行政处罚。(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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