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拟增加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补齐基层短板

——

2022-04-18 21:25:21

4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大会审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积极回应社会高度关注,针对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拟增加强制报告与排查制度补齐基层短板等。

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有85221位网民提出423719条意见。此外,还收到近300封群众来信。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主要包括:完善教育、就业等各领域的男女平等制度,保障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的休息休假权益,及时发现、有效防治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委托上海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调研,通过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梳理研究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相关议案和建议。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突出对妇女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并建议对修订草案结构作适当调整完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回应,将修订草案第六章前移作为第三章,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并增加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规定;将修订草案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拆分为“教济措施”和“法律贵任”两章。

修订草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可以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有的常委委员、单位提出,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有较全面的制度和措施,“暂时性的特别措施”内容不明确,必要性不足,建议不作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删除这一规定。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向国家机关等方面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该规定与现行组织人事管理制度不一致,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删除“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最近有的地方揭露出的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恶性案件,暴露出基层治理存在一定短板,有必要建立报告与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其基层组织作用,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同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增加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处分”“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地方提出,为有效预防学校发生对未成年女性的性骚扰、性侵害,应当规定入职查询制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学校聘用教职员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校外人员时,应当查询上述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上述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妇女因遭受性侵害因故不适合终止妊娠而生育子女的,可以不担任监护人,有权单方决定送养子女;无人收养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的单位和地方提出,该规定与民法典关于监护、送养的规定不一致,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容易造成不利影响,建议不作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删除这一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和单位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国家生育政策的落实。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热点排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