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5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法释〔2022〕15号共六条,主要规定三方面内容:规定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明确人民检察院督促、协同和兜底的职能作用,确定海事法院是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法院;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涉嫌犯罪的行为,在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有另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明确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职能,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方式,有效督促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法释〔2022〕15号是有关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门性规定,主要针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所规定的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涵盖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种不同情况。其次,法释〔2022〕15号适用的地域范围与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的海域范围一致,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其中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因此本规定并不适用于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第三,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原因,不仅包括海上航行、海上作业生产等行为,还包括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等陆源污染行为。损害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地位于海域,是确定本规定适用范围的重要因素。此外,为防止或减轻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可能会在海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该预防措施费用亦属于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范围,故采取预防措施地也是界定本规定适用范围的因素之一。综上,只要是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在海域,因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而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都应当适用法释〔2022〕15号。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